国际私法上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依据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婚姻缔结地法来判断,如果婚姻实质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而有效,则该婚姻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有效。主张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婚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且这个冲突原则也比较简单易行,一些国家也认为婚姻涉及公共秩序,不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不承认其效力。
这个原则目前在世界上得到了普遍的采用,包括美国许多州、拉美一些国家、阿根廷、巴西、中国等。但是,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原则容易导致法律规避行为、“迁徙婚姻”或“跛脚婚姻”的现象。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按照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当事人属人法判断,其理由是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应该以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身份与能力问题。目前,法国、意大利、比利时、波兰等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日本、泰国等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而英国、丹麦、挪威和英联邦国家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这个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规避法律和“迁徙婚姻”的现象,但是当事人属人法可能与婚姻缔结地的公共秩序相冲突而影响婚姻的效力。
此外,当夫妻双方的属人法不一致的时候,目前国际上一般是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比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7条的规定。
三、混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欧洲各国最近制定的冲突法中,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采用了混合适用的制度。混合适用原则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1、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以当事人属人法为辅。一般是有条件的选择适用规范。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44条规定:“在瑞士举行婚礼的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规定的要件,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仍然可以举行。”但是又规定了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无效。前苏俄、东欧的一些国家采用这种制度;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婚姻缔结地法为辅。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37条和38条规定了婚姻的实质要件依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如果外国人要在匈牙利结婚就必须符合匈牙利法的规定。前南斯拉夫、德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制度。
混合适用制度消除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带来的消极后果,灵活可行,得到越来越多的采用。
涉外结婚公证的办理程序
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申办结婚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2.对于未履行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4.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写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结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5.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的,如当事人出国时间久远,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可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声明书,声明了解他们的结婚情况,公证处再就此"声明书"加以证明声明人签名盖章属实。
6.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结婚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
网友咨询:涉外婚姻的公务员是否可以拥有外国永居权
涉外婚姻的公务员是否可以拥有外国永居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的,国家公务员只能有中国国籍。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婚姻缔结地法来判断,如果婚姻实质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而有效,则该婚姻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有效。主张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婚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关于涉外结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