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套正在按揭的房产归女方,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而且两人离婚后一年之内不得再婚。”但是男方在离婚两个月后便和别人结了婚。刘女士认为男方不遵守离婚协议,要求前夫承担孩子一半抚养费。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书中限制再婚的约定是无效的,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刘女士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一年之内不得再婚”,限制了婚姻自由,违反了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因而无效。“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孩子的抚养费,即便当初没有对前夫约定,当情形发生变化时,也可以再向前夫索要。”卢秀娟表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民诉》相关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可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网友咨询:离婚协议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几年后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吗?
王某于2010年在法院与前夫协议离婚,因当时迫切想离婚,便协议王某抚养4岁的儿子,并不要前夫承担抚养费。现在王某所在的企业破产,没有了固定收入,小孩的开销又很大,一人抚养小孩觉得很吃力。请问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时虽然双方就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但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因此,王某的儿子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亲承担抚养义务。
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又不及时过户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