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妻子出轨并非婚生下一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两人2005年12月结婚,2006年生下一个女儿,2008年夫妻共同出资买下一套房子(双方付了首付,贷款50万)。婚后感情一般。2015年1月女方以做生意为由离家与别的男人同居,2015年10月与同居男子生下一个儿子。2016年2月女方带着儿子回到丈夫家,自称无法与那个同居男人生活下去,称自己欺骗丈夫,称自己错了,要求丈夫可怜收留母子,妻子父母也出面求情。后丈夫考虑老人和小孩答应妻子要求并收留二人。并于2016年3月将儿子户口上到自己户口上(关系养子)。2016年3月妻子又反悔,称要与丈夫离婚。拿出一张协议称自己不要房子,但要将自己的50%赠与女儿,因女儿目前未成年,妻子要求在协议上注明,丈夫若要卖房必须征得妻子同意。必须将其50%给女儿,想请问,妻子出轨并非婚生下一子,是否构成重婚罪,协议对丈夫是否公平等。
婚姻帮律师解答:
1.重婚罪的构成,是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条件,且属于自诉案件,如果你无法取证证明这一事实,可以主张女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这也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2.协议显失公平,男方可以拒绝签字,女方在婚姻生活中具有严重过错,男方可以在财产分割时要求女方少分。
3.假如你提供的情况属实,建议向女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女方思想道德及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你可以据此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4.立案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起诉状,主要证据材料。
【法律解读】
问题解析:
1、何为重婚罪?
2、离婚协议内容不对等,可以反悔吗?
一、何为重婚罪
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合,禁止重婚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婚不予登记;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刑事上应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责任。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均须按重婚罪予以制裁。
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
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离婚协议内容不对等,可以反悔吗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夫妇于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若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担,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男方刘某提出离婚,王某则提出刘某须履行协议方同意与其离婚,但刘某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案件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案件评析】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小编结语: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