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统计,在涉及财产争议的离婚案中,超过九成与房子有关,其中,婚前出资购房,但婚后才领到产权证书;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归还按揭房款等多种复杂情形,最易导致争议。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法庭法官表示,对于夫妻之间的房产如何进行分割,并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专门法律,而是体现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继承法》、《合同法》等各种法律中,内容纷繁,为此,法院民事庭法官共梳理出各种比较复杂的情况,结合所涉及的针对性法律,逐一分析。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其中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最先就体现在这部法律之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关于夫妻财产,很多人一种习惯性的认识是,即使是大件的财产,如房子,只要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超过八年,也都变成了共同财产。确实,这样的认识和理解放在过去基本正确。然而,2001年4月,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有了重大的变化。除了婚后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婚前一方的财产,它不再是原先那样,只要夫妻关系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间,就自动转变为共同财产,而是不会改变其原有的性质,仍然为一方所有,除非双方对财产有新的约定,否则,就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财产的性质。
因此,一方用婚前个人的积蓄或者是家庭其他成员出资所购买的房屋,只要在资金的来源上与另一方无关,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肯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两人的婚姻关系维持的时间很长,其财产性质也不会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另一方也就无权要求分割。
令人欣喜的是,随着人们对涉及婚姻关系的法律知识了解得越来越多,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有所减少,人们在处理房产时也变得越来越理性。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房产归属如何认定?
5年前,镇海的陈某由其父母出资,在镇海城区购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2012年下半年,陈某认识了在同一办公楼上班的女孩朱某,经过几次接触后,两人谈起了恋爱。一年后,双方商量结婚,但朱某的母亲提出一个要求,必须将女儿的名字写入房产证。陈某非常喜欢朱某,于是带着她到房产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没想到,去年下半年,两人的感情出现了危机。
在如何处理家庭财产时,两人出现争执。朱某表示,她有权分割这套房子的一半份额。陈某则称,这套房子不仅是婚前购买,而且其中大部分资金是其父母提供,因此,朱某不具有财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朱某有其中一半的份额。
民事庭的法官解释称,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这可以说是一个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法律可以看出,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但每个人对于个人的合法财产都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如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在房屋产权上,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如果只是在房产证上简单地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没有对其中的份额做出特别约定,那么,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即各拥有50%的产权。陈某与朱某两人之间争议的关键在于,陈某结婚时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朱某的名字,实际上是同意把财产赠予对方,这是法院判决该房产为两人共同财产的理由。因此,为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是否在原先属于一方所有的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各自拥有多少房产份额,都需要慎重作出决定。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
北仑的黄女士20多年前参加工作,单位曾分给她一套房子。在当时,这样的分配仅指一种居住权利,而非房屋产权的分配,黄女士每个月仍要支付房租,但数额很少,完全是象征性的。上个世纪末,房改制度推出,黄女士以不到3万元的价格,取得了这套房子的产权。
两年前,结婚近30年的黄女士因丈夫高某涉嫌刑事犯罪而离婚,为了分割财产,法院甚至到高某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她丈夫表示,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房改时他与黄女士已结婚,而且购房款并非黄女士一人支付,他理应有一半份额。
据了解,类似案件在十年前出现比较多,原因在于,当时房改刚结束,有不少离婚案都涉及相关问题。此类案件争议的房子主要是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购买时的价格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单位性质、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直接关系。当初房改时,很多单位都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其中一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原先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在此后房改时,往往存在着两种情况:可能是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也可能是其中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法院现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小编结语:在黄女士与其丈夫的争议中,如果黄女士坚持认为这套房子为其个人所有,必须证明,当初房改的购房款3万元由她个人支付,与其丈夫高某无关,否则,这套房产肯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