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涉外结婚登记办理需要满足的办理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均无配偶;
5、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二、北京涉外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一)北京居民须持以下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的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者须持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外国公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当地司法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经过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证明材料中的本人信息须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保持一致(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三)华侨和出国人员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以上证明材料有外文的,须提交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四)香港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经过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五)澳门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澳门居民身份证;
2、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本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经过澳门公证署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六)台湾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居民身份证;
2、台湾当地司法机构出具的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经过台湾地方法院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七)三张大二寸(5×3.8cm)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三、北京涉外结婚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北京办理涉外结婚登记须注意事项
1、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公民、华侨、出国人员提交无配偶证明,以上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需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1)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3)已经照会我国,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该国出具的上述证明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例如法国、爱尔兰、韩国。
2、有的国家出具无配偶证明时进行翻译,但是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内容在出具证明之后未经翻译,当事人误以为文书已经全文翻译。在国外出具证明时已经翻译无配偶证明的,请务必将公证机关说明和外交部认证等未翻译内容在北京补充翻译,以免耽误您的登记。
3、华侨、出国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居住国使(领)馆直接出具本人无配偶证明,该证明为中文格式,无需翻译。
4、当事人在北京翻译的,自行联系翻译机构。凡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翻译机构,依据翻译规范出具的中文翻译文本,均予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