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戴某称,其与被告殷某于1993年1月在老家举办了传统结婚仪式,婚后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其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以案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因此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一方面是因传统习俗的影响,认为举行了婚礼就算结婚;另一方面,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甚至有的人是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针对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为原告戴某和被告殷某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在老家举办了传统结婚仪式,该案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注意
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是有限的,那些不愿登记的人,应当早日登记,既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也是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事实婚姻的知识拓展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