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并非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现实中运用较多的自书遗嘱更是如此,为了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和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自书遗嘱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处所称“亲笔书写”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正文。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二、自书遗嘱有何风险与弊端
1、遗嘱是否为亲笔书写
“亲笔书写”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否则无效。然而,遗嘱起作用时遗嘱人已经不在,不可能让遗嘱人亲自说明情况,也不可能让遗嘱人书写笔迹样本用于鉴定,导致是不是“亲笔书写”成为继承中的争议焦点,也成为自书遗嘱这种私密遗嘱形式的显著弊端。司法实践中,其他继承人主张自书遗嘱系伪造或被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
2、遗嘱内容是否规范
遗嘱内容不规范是导致遗嘱无法执行的原因之一。规范的遗嘱应当将房屋、机动车等高价值的财产单独列明。只写“全部财产由某某继承”的表述方式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3、遗嘱人是否有权处置全部财产
众所周知,我国采用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夫或妻一方立遗嘱是不能为全部财产指定继承人的,同时,《继承法》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这就导致夫或妻一方先去世时,在世一方所立遗嘱的效力存在很大争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此仍无定论,需要在遗嘱中进行规范。
4、遗嘱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年满十八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从实际案例来看,遗嘱人多为老年人,思维能力和身体机能已经下降,如果其他继承人能够证明遗嘱人曾患疾病(比如中风),对精神健康有影响,那么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建议通过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方式制定遗嘱,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与可靠执行。
网友咨询一、我这样的情况自书遗嘱该怎么写?
妈妈的房子是我以买卖的协议改的名字,我有个继父,我也结婚了,我们有个女孩,但是我老婆是再婚,她有个男孩,我怕我以后出什么意外了她孩子或我继父来争夺我的房子,所以我想写份自书房产遗嘱,但是我在网上找吧到类似我怎样情况的自书遗嘱的范文,所以我怎样情况的自书遗嘱的范文该怎么写?
婚姻帮律师解答: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网友咨询二、自书遗嘱需要见证人吗
不久前,我父母写了遗嘱,由我和妹妹继承财产,但份额不同,当时我的儿子请了几个朋友作为见证人,并且在遗嘱上签字。请问,这些人能作为见证人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这些人作为见证人也未违反法律规定。
网友咨询三、打印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李某与王某于1991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
2014年2月15日,王某出具打印件《赠言》一份写明:与李某的婚后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赠送给妻子李某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李某所有。该件中签名处“王某”系打印,但盖有手印。
2014年10月18日,王某出具打印件《遗书》一份,该《遗书》明确写明:与李某的婚后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给妻子李某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李某所有。该件中签名处“王某”系王某本人书写并盖手印。
2014年10月25日,王某因病死亡。请问,王某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自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依据该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因此,该《赠言》与《遗书》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之规定,本案自书遗嘱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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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总结:自书遗嘱完全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不需要见证人,所以订立自书遗嘱非常方便,电脑小编需要提醒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有效性,订立自书遗嘱时切忌忽视上文介绍的有效要件,也不要忽视自书遗嘱的风险与弊端。更多自书遗嘱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