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婚后女方从未工作,男方买了两部车,其中一部在其亲戚名下,如何分割?
婚后男用婚前个人财产买房付了首付,房产证上只写了男方的名字,刚开过户,才供房贷得一个月,贷款是夫妻双方签字,现在离婚的话,那么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男方个人财产,如果属于个人财产那女方有没有责任还贷款。婚后女方从未工作,男方买了两部车,其中一部在其亲戚名下,车子因为某种原因不能转户现在还有四万元没付清,这两部车女方有权分得一部分吗?还没付清那部分又怎么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解决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财产在第三人名下,在无明确的证据证实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处理,可能需要另案起诉,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的车辆如是婚后取得且无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应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律解读】
问题解析:
1、婚后一方用婚前财产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婚前财产婚后买房共同还贷,离婚后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还贷吗?
3、婚后买的车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一方用婚前财产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更好的认识上述问题:
小王2008年结婚,婚前有存款50多万元,结婚后他用50多万元购买了房子,房产证写的是他的名字,现在打算离婚,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指出,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买房产的,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
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全额购置的房产或者其他财产,仍然属于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不能主张房产份额。但如果一方以婚前财产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则该房产对应的升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王婚后购买的房子,如果全部出资款用的是他的婚前存款,房产证写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且王某与他妻子对夫妻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则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如果王某仅以婚前存款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则该房产对应的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婚后买房共同还贷,离婚后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还贷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婚后买的车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时男方买房女方买车,离婚时房子车子争不休
2013年8月,高某(女)与王某(男)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因工作需要在上海居住,与在宜兴生活的高某聚少离多。婚前王某在上海买房并付首付,房屋婚后登记在其名下并由其还贷。婚后高母出资购买了轿车并登记在高某名下,由高某使用。
因长期分居两地夫妻感情破裂,高某于2014年11月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汽车因未明确是赠与高某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高某则主张非上海户籍的购房条件为已婚,房屋实际系婚后购买,系共同财产。汽车产权登记在其名下,按照父母的内心本意,应该认定为明确只向自己一方的赠与,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判决:未明确单方赠与,车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车辆,权属如何认定。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高某名下的轿车,从高某提供的存取款凭证及短信记录,足以证明系高母出资购买,虽高母表示该车系赠与高某,但当初购车时并未有书面赠与合同确认仅赠与高某一方,故该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该车现由高某使用,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价值10万元进行归并。关于王某名下的房屋,高某虽主张房屋的购买条件为已婚,但从该房屋购买出资情况来看,购房合同为王某婚前签订,王某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进行贷款,房屋亦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故房屋应归王某个人所有,婚后还贷部分则应当认定为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还贷部分予以分割。
因此,宜兴法院判决:1、准予高某、王某离婚。2、汽车系共同财产,该车归高某所有,高某支付王某归并款5万元。3、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婚后还贷部分依法分割。
评析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新人的婚嫁渐渐形成了一种“男买房、女买车”的模式,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买车的情形屡见不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买车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赠与财产,产权判定归属该方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当时双方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的,很容易确定受赠人。但在婚姻中,出于家庭传统观念,往往不会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导致父母出资赠与财产的权属到底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不明。
关于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已经给出了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司法解释以“产权登记”作为认定赠与人赠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汽车同上述情形中的房产一样,也应当此规定,汽车同房车一样实行的物权登记制,车辆权属也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这个理解是有误的,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是针对不动产作出的司法解释,该条规定仅适用于赠与房屋等不动产,并不包括汽车等动产。该条司法解释是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将房屋产权登记者与父母赠与对象相对应。但该规则并不适用于汽车等动产。虽然汽车和房产都需进行“登记”,但两者登记的效力并不一样。首先,房产则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同时房产可以登记在一人或多人名下,对登记人数并无限制,因此,确定了婚后父母出资房产“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即归谁所有”的受赠人推定规则。但前者动产物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汽车等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生效,只是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我国对车辆的登记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因此汽车的“登记”只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第二,本案不可类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类推适用是基于“相类似之案件、相同之处理”之法理,是指将法律中包含的适用于类似情况的规则准用于法律中未加规定的情况,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手段之一,是民法适用的一种方法。适用前提条件是:待处理案件是无具体、明确法律规范的案件。而现行法律对本案的情况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且可以适用。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为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或有法律明确规定此为个人一方财产的。在父母出资购房车辆未出具书面的赠与合同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没有对赠与对象进行约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既然《婚姻法》对婚后一方受赠的动产权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就不应再类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小编结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动产,只有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该动产仅是对一方个人的赠与,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