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想咨询,我和丈夫是婚后买房,但是这个房子是我娘家
我和丈夫是婚后买房,但是这个房子是我娘家的拆迁房,我们出了一部分钱买的,还有一个出租铺面,也是我娘家拆迁给分的,要是离婚,这个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我们这个房子还没有任何手续,就是有村里的一个收据,还是我父亲的名字,因为拆迁房是我父亲的,我父亲去世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你本身是被拆迁人,补偿款中有一部分是分给你个人的补偿款,构成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用拆迁款加自有资金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不是被拆迁人,是你娘家从拆迁款中分了一部分给你,则属于你娘家对你们的赠与,如果有证据证明这笔钱只给你一人而不是赠与给你们夫妻,则这套房只有你们出资购买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如果拆迁房是补偿给你父亲的,你父亲去世后该房屋属于你父亲的遗产,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权的认定
婚前买房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买房
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综上,离婚时,要确定好房产的归属,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在房子上的花销,要做好相关记录。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