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2月,李某(男)与程某(女)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但是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大半年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婆媳关系也不融洽,双方矛盾日益激化,程某一气之下,回娘家诉苦。程某以为回到娘家过一段时间,李某一定会上门请她回去的,她不回去李某也“离不了婚”。可是,程某最后等来的却是一纸返还彩礼的诉状!为什么李某不是起诉离婚,而是起诉返还彩礼呢?原来,李某在程某离开后,便找了代理律师,经律师解答,决定起诉程某返还彩礼。那么这里面到底有什么文章?李某的诉求会得到支持么?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只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可确立夫妻关系。因此订婚本身不产生确立夫妻关系的效力。由于李某与程某没有领取结婚证,也就没有所谓的离婚诉讼。
从法律上解释,李某与程某只是存在婚约的同居关系。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结婚之前必须履行订婚程序,因此是否采用订婚形式,是男女双方根据当地风俗而为,双方只负道义上的责任,法律不予干涉。但双方一旦解除婚约产生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所以,李某的可以就返还彩礼起诉程某。
关于,女方是否返还彩礼的问题,法律专门规定了应予返还和不予返还的情形,结合程某的实际情况,她应当返还彩礼。
法律虽然规定了返还与不返还的原则,但如果返还究竟如何掌握返还的尺度,仍需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具体如哪方提出结束人身、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
本案中,李某主张返还彩礼37060元,根据上述的分析,法院认为返还彩礼款的数额以120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