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遗产的范围
现行法律规定:《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存在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淘宝网门店”、“网络游戏道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经济适用房、冷冻胚胎等能否作为遗产需要法律明定。
修改意见:多数人认为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经济适用房(不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网络财产(网络店铺、域名、网络游戏道具)都应当属于遗产范畴。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有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但是是否进行实物继承也有待进一步调查研究。
二、关于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
现行法律规定:《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存在的问题:(1)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成为继承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存在的实际问题是当祖父母立遗嘱将遗产给孙子女时,孙子女需要纳税;(2)独生子女政策实施30多年后,不少城市兄弟姐妹现象没有了,存在的问题是将大量出现无人继承遗产的现象。
修改意见:(1)增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增加四亲等以内的亲属(如外甥、叔、舅、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
三、关于死亡时间推定
现行规定:《继承法》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先确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都有继承人的,确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确定同时死亡。
存在问题:确定长辈先死科学依据不足,且容易造成家庭财产分配不公(如马航失联案)。
修改意见:改为都有继承人的,同时死亡。
四、关于代位继承
应当确定代位继是代位继承人固有的权利(即支持固有权利说,反对代表说)。
五、关于遗嘱继承
(一)增加特留份制度
现行规定:《继承法》只规定必留份制度而未规定特留份制度。
存在问题:往往因财产处分不合情理而造成家庭不睦,影响对老人的保护。
修改意见:立遗嘱人必须保留一定的遗产给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留给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应继份额1/2,留给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应继份的1/3,以此类推。
(二)增加遗嘱形式和方式
现行规定:《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为:公证、书面、代书、录影、口头五种;遗嘱方式中没有共同遗嘱。
存在问题:现在大量出现打印遗嘱、视频(聋哑人)遗嘱;出现了共同遗嘱。
修改意见:增加遗嘱形式,如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增加遗嘱方式,如共同遗嘱、遗嘱信托。
六、增加撤销放弃继承的限制
放弃继承权后损害配偶利益的,配偶有权撤销该放弃遗嘱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