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女儿六个月,感情破裂,想离婚,咨询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及债务
结婚三年,女儿六个月,感情破裂,老公自己开的加工厂,我打理家务,一直没工作,没上班,个人没收入,现在离婚的话孩子抚养权归谁,我听说孩子现在哺乳期归母亲抚养,我想知道孩子过来两周岁以后,以我现在的状况争取孩子抚养权几率大吗?老公说我没工作,吃的用的花的都是他的钱,都是他挣得,说孩子我得不到。我们现在有两个加工厂,工厂做生意的钱是借的,之前外债60,多万。我老公今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借了100多万外债,到今天我才知道。一套房子(还贷中)。请问如果财产我不要,离婚的话,我要承担债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关于你离婚涉及到小孩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承担的多项问题,据你描述的情况,原则上你对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的争取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财产分割方面你拥有至少一半的分割权也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债务分担方面,因涉及很多不确定因素,这是无法帮你明确下来的,建议你到当地聘请资深律师当面咨询。
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
01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02以下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个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这样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离婚债务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