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后流产造成身体损伤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婚姻法》第十二条指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指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问: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看出,对于同居关系造成的身体受损害的后果,因为不具备合法婚姻,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当然身体受到损害的,一般总是女方。所以还是奉劝各位女性朋友,一定要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否则即使受到伤害,没有法律的保护,也只能落个身心俱疲的下场。
小张(女)与小李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小张就跟随小李到外地做生意并同居生活。几个月以后,小张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就与小李商量谈婚论嫁的事。后因双方家长在婚嫁问题上发生分歧,两家就此产生了矛盾。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张擅自到医院接受了药物流产手术,共用去医疗费3000多元。
知道孩子没有后,小李家人非常生气,在听说小张及其家人要求他们出这笔流产费用时,更是不能接受。这笔费用该由谁埋单,也成了两家人矛盾的焦点之一。
为达到自己的要求,小张出院后不久即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承担其引产的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
案情解析:
三山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也觉得有点为难,因为对这种情况的判定或处理,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又考虑到性关系发生系出于双方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该案在审理过种中,三山区法院考虑到发生性关系确实是双方出于自愿,怀孕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这一结果,男女双方均没有过错,既不能适用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如果不判决男方适当承担女方引产的费用,又不符合保护女方利益的精神,再说,女方怀孕的结果并不是其一人所为,而且流产的后果对女方来说,确实存在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失,遂责令男方适当承担引产的相关费用比较适宜,也是符合当前相关法律精神。基于上述情况,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男方小李支付女方小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000元。
2、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
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又考虑到性关系发生系出于双方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小编结语:对于同居关系造成的身体受损害的后果,因为不具备合法婚姻,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当然身体受到损害的,一般总是女方。所以还是奉劝各位女性朋友,一定要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否则即使受到伤害,没有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