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购房的银行贷款,婚后配偶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未按期归还房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涉案共有房屋一方婚前的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10年4月1日,黄某就其向某房产公司购买的一套300平方的房屋向银行贷款148万元,房产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直至贷款银行拿到房屋抵押他项权证。2010年12月27日,黄某与孙某登记结婚。2014年7月31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黄某与孙某共同共有。
之后,黄某个人涉及其他诉讼纠纷,上述房屋于2014年9月11日被法院查封。被查封后,房屋抵押登记无法办理,黄某未能再继续归还贷款。银行遂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房产公司代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合计140万余元。房产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将黄某和孙某夫妻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共同归还上述代偿银行贷款本息。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黄某、孙某两人名下,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在接受共有该房屋同时,应当视为对房屋上贷款债务的一并负担。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偿行为使得案涉房屋上的债务得以清偿,孙某和黄某作为房屋共有人均成为受益人,理当对代偿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判决支持了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通常来讲,夫妻共同债务是针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包括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购买的财产,比如房屋,婚后以登记等形式明确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接受该财产的一方对于上述债务也应当视为一并负担。换言之,接受财产的一方不能只享有共有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就本案而言,孙某作为房屋共有人,应当与黄某对于房产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网友咨询:婚前的房子属于谁的
婚前房产婚前的房子属于谁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但如果婚前买的贷款按揭房,则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原则上房归首付一方,对方可以取得该共同财产份额二分之一的折价款。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针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包括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购买的财产,比如房屋,婚后以登记等形式明确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接受该财产的一方对于上述债务也应当视为一并负担。换言之,接受财产的一方不能只享有共有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