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和周某是夫妻。2003年,张某以购车跑运输为由向李某借款2万元,借期一年,并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仅偿还李某一万元,同时夫妻俩也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这笔借款由张某归还。后李某按照他们的离婚协议书向张某主张归还借款,但是张某嗜好赌博已经负债累累,根本无力偿还。李某就找周某要求还款,周某拿着离婚协议书说借款已经协议由张某来偿还,已经与自己无关,请问李某能向周某主张还款吗?
分析:李某可以向周某主张归还借款。因张某和周某为搞运输而向李某借款,这笔借款应该主要是用于家庭,应属于共同债务,如果他们不离婚,当然应当用其共同财产予以偿还李某的借款。现二人离婚,并约定债务由一方归还,这样的约定可能成为某些人借离婚名义逃避债务的借口,对债权人实现债务造成障碍,不利于交易安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双方离婚不对债权人产生任何影响,男女双方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李某完全可以向周某主张归还借款。当然,周某向李某承担责任后,可凭离婚协议向张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