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效力主要涉及收养成立后关系能否解除,被收养人是否能自动取得收养人国籍,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等问题。关于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大多国家都主张适用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属人法,但具体规定却各有不同,如根据1898年日本《法例》的规定,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人的本国法,而 1982年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第45条第4款规定,如果收养人既无共同本国法也无共同住所地法并且双方均非南斯拉夫公民时,则依被收养人的本国法。
二、涉外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涉外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收养实质要件及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对于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的确定,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各国采取了比较一致的规定,即适用收养行为地法律。而对于收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各国的规定则有较大差别,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
(1)适用法院地法。如英国1975年的《收养法》就规定:“只要收养申请人在英国有住所,被收养人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收养提出时在英国,英国高等及地方法院就有管辖权;但如果申请收养时被收养人不在英国,则只有高等法院有权颁布收养令。”
(2)适用收养人的属人法。如1978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0条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适用收养人收养时的本国法。”
(3)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属人法。希腊、日本、韩国、荷兰、匈牙利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此种选法规则,我国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18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
(4)适用收养行为地法。197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77条第1款就规定,“在瑞士宣告收养的条件,由瑞士法律支配。”
三、涉外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一般而言,除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外,收养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关于涉外收养解除的准据法的确定,根据各国的规定,主要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适用与收养成立相同的准据法,如奥地利、南斯拉夫等;一种是适用与收养效力相同的准据法,如日本、罗马尼亚和匈牙利等。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涉外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收养实质要件及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对于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的确定,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各国采取了比较一致的规定,即适用收养行为地法律。关于涉外收养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