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收养中心具体实施涉外收养时的体现
中国收养中心作为中国境内唯一负责涉外收养工作、具有国际公益性质的办事机构,在它内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中,很好地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1.优先办理政策。该中心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优先办理”新办法,提高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的标准,优先接受身心健康,婚姻稳定并有充足的财力的外国申请者。
2.不合格的收养人。有智力残疾和有精神病残疾的外国人、同性恋者、受到过刑事处分者一般不能作为收养人。
3.要求外国收养组织提交安置后报告。外国收养组织在制作安置后报告的工作中,要委派社会工作者到收养家庭家访,这种家访、会谈的过程就是对收养家庭指导、帮助的过程;一方面可以了解被收养儿童的生活成长情况,另一方面可以针对收养家庭出现的困难,给予帮助,使收养父母尽快与被收养儿童建立亲情,融为一体。
4.提供安置后报告。无论被收养人是否加入收养国国籍,中国收养中心都要求收养组织在收养人收养子女后的第一年内提供2次收养家庭的安置后报告,提供的时间是被收养人到收养家庭后的第6个月和第12个月。如果被收养儿童在一年之内还没有加入收养人国籍,收养组织还要继续提供安置后报告,每六个月提供一次,直到被收养儿童加入收养国国籍为止。
(二)国内法的体现。
1.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1991年制定的《收养法》,其中第21条对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强调“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说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一切收养儿童行为的基本原则。
2.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行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本行政法规主要从程序上保护儿童的利益。其中第三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的规定”体现了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原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
3.中国收养中心发布的《国内与跨国收养及寄养家庭照管实施准则》(2005)。
在《民政部、外交部关于成立中国收养中心及有关涉外收养问题的通知》中写道“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民政部已成立“中国收养中心”,负责涉外收养工作,承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中国收养组织的职责。”由此可见,成立于1996年的中国收养中心是受中国政府委托专门从事涉外收养的重要机构。它发布的《实施准则》也是我国涉外收养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
(三)加入的国际公约
1.《儿童权利公约》。截止到1999年,全世界已有191个国家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全世界96%的儿童生活在缔约国中,世界上尚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只有美国和索马里。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颁行是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里程碑。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并详细规定了儿童的多项权利。公约的主要精神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国内法中。
2.《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1993年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巨大成就,是国际收养法统一化运动中的杰出成果,在跨国收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4月27日批准它。截至2007年10月4日,共有74国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该公约在前言中就提到了跨国收养应“以保证跨国收养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和尊重其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并在第一条宗旨中规定成员国应该“制定保障措施,以保证跨国收养的实施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和尊重国际法所承认的儿童基本权利”。之后所有实体或程序方面的内容都以此为根本原则。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1991年制定的《收养法》,其中第21条对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强调“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说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一切收养儿童行为的基本原则。关于涉外收养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