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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的程序步骤有哪些?涉外收养法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核心提示: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原则可以为涉外收养的准据法选择提供明确的方向,研究怎样更加科学地适用收养法律,首先应研究何种适用原则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那么,涉外收养法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涉外收养的程序步骤有哪些?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一、涉外收养的程序比国内收养的程序要复杂得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收养人和送养人的申请及审查。外国收养人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由中国收养组织对该申请进行审查。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由该民政部门对送养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确定被收养人。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然后中国收养组织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3、订立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登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子女登记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后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二、涉外收养原则

1、儿童利益原则。儿童是世界的未来,人类的希望之所在,保障儿童权益就是保障全人类的持续健康发展,“儿童优先”、“关注儿童的成长与发展”、“儿童享有特别照料和协助”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对儿童来说,家庭是最适合成长的环境,任何机构都不能代替与生俱来的亲情和适于个性发展的宽松环境。目前国际社会公认,保护儿童利益应该是收养法律的价值核心所在,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罗马法长期形成的那种“为族”、“为家”、“为亲”的收养模式延续了一代又一代,在不少继受罗马法的国家的收养立法中留下了深深的印痕。20世纪六十年代,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福利国家政策”的推行,“为儿童利益”的收养新概念日渐盛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了“依据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进行收养立法和修订原收养法的重要性。英国和法国在 1976年修改收养法时就明确贯彻了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立法精神。我国收养法在强调儿童利益保护方面一直处于世界前列。另外,哥伦比亚1989年颁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8条明文规定:“收养是保护在国家监督下以不可撤销的方式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一项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措施,应以保护儿童利益为基础。”还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维持儿童与其原出生家庭关系的所有努力都失败后,那么,要使儿童过上家庭生活,最后只得诉诸收养。菲律宾《民法典》第32条和第33条就有此规定。各国收养立法的这一倾向在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中也得到了体现和反映。联合国1986年的《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第13条就规定:“收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得不到亲生父母抚养或照料的儿童提供一个永久的家庭”;联合国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21条明确规定:“凡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就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1993年的海牙《跨国收养公约》自始至终贯穿着“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该公约第1条在阐明公约宗旨时着重强调“保证跨国收养的实施符合儿童最大利益。”此外,该公约第 4条、第16条、第21条、第24条以及第30条又反复强化了该原则和立场。所有这一切都反映了现代国际收养法以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为目的和宗旨的基本导向。

2、分割论原则。分割论是与统一论相对的,是指涉外收养的准据法适用的范围。所谓“统一论”,即对涉外收养关系不进行任何区分,统一适用一个准据法,也就是说对涉外收养成立要件和涉外收养效力适用同一的准据法;“分割论”是指将涉外收养关系分割成涉外收养的成立要件与涉外收养的法律效力,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由于涉外收养的成立涉及收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涉外收养的效力涉及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开始和生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涉外收养关系的终止涉及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等等,如果笼统的适用同一准据法,显然是很僵化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所拟定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在这个问题上做了新的开拓。该示范法第140条规定:“收养成立,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收养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收养终止,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或者适用受理解除收养案件的法院地法。”这就把收养成立、收养效力、收养终止根据它们与法院地法,当事人的属人法的联系程度分别确立了具有实践意义的准据法。2010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称《适用法》)也采用了分割论的原则,将涉外收养关系进行分割分别确定各自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针对性和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订立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登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子女登记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后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关于涉外收养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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