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老人无儿无女,丈夫早年去世,老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王某老人去世。邻居李某平时对老人王某不错,王某为了晚年有人照顾,就与李某订立抚养协议。该协议约定:王某由李某赡养,待王某百年之后由李某取得王某所有的房屋一套,面积110平方米。随后李某尽心尽力地照顾了王某的日常生活。老人去世后,王某老人的侄子孙某得知老人去世的消息后要求继承老人的房产。李某与孙某发生争议:李某认为根据自己和王某老人签订的协议,自己应当取得王某老人遗留的房产。而孙某认为老人无儿无女自己是王某的侄子应当继承遗产,协议没有效力。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自己继承王某老人的遗产。
判决
本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且李某切实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对王某进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判令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婚姻帮律师分析
首先,孙某的确是老人王某的侄子,但在法律上,他确实不属于继承人的范畴。我国的继承法对继承人的规定很明确,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了两个顺序的继承人,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参与继承。也就是说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条件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孙某侄子的身份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在这里社会公众往往存在误区,认为好像只要是比较亲近的亲戚都能继承,其实是否能继承关键还要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继承人。
其次,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是协议,是一种双方行为,体现的是双方的意思自治。而遗嘱属于单方行为,不需要他人的表示即可成立。所以说这个协议不属于遗嘱,在法律上这种协议属于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继承法中规定的一种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最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
按《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外,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此协议。
一般情况下,对老人有赡养义务的是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但是因各种原因,现实中确实有不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起赡养老人义务的事。
虽然《继承法》也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此规定并不明确,如何认定扶养较多?怎么适当分?都可能有争议。所以,如果在事先签订有明确的遗赠抚养协议就可以避免相关不确定的纠纷。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要注意什么?
关于遗赠抚养协议,杨文战律师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强调:
第一,遗赠抚养协议不同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以受赠人承担遗赔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为重要条件,实际上是一份双务合同,要双方共同签署才能生效。
第二,遗赠抚养协议的扶养人应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组织。法定继承人本来就有赡养义务,不属于此范围。
第三,在继承时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遗赠。即使被继承人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之外另立遗嘱且内容与遗赠抚养协议冲突,也应该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不论谁先谁后。
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应该尽量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并不是很详尽,大多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而现实中如何“扶养”才是符合条件的“扶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可能产生争议,且“扶养”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双方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都会增大。因此,对如何“扶养”,中途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等各种问题,应该尽量在协议中事先明确。以免双方争议。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