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是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事实收养关系解除:
第一,你与孩子的情况构成事实收养关系,而且你的孩子已经是成年人,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你们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二十八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这一点应当引起你注意。
第二,《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如果你们就解除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就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收养法》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三,《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
对于事实收养的处理:
1、离婚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子女,查明了事实送养人的,不能在同案中处理,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查明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已经死亡的,且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应当在同案中对事实收养的法律后果一并作出处理,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2、抚养、收养、抚育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问题时,查明事实送养人的,应当追加其为案件当事人,对事实收养问题一并依法进行处理。
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查明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已经死亡,且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应当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应当中上诉讼,司法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对事实收养行为先行处理后再恢复案件审理。
3、赡养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子女时,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查无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且被事实收养人确系事实收养人抚养成人的,应确认其收养关系和被事实收养人对事实收养人的赡养义务成立。
查明有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且尚在世的,应通知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在确认其事实收养行为无效的同时,只要事实收养人对被事实收养人进行过抚养,就应确定被事实收养人应对事实收养人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包括对属于“过继”形式的事实收养情形,也应视为同样处理。
4、继承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时,被事实收养人作为继承人的只能是先确认收养关系成立为前提条件,然后再依法对继承问题进行处理。
若事实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则被事实收养人不享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权利,但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分得遗产。被事实收养人作为被继承人的,若查明了事实送养人,则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按法定继承和事实收养人适当分得遗产处理。无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下落不明的,可确认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5、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时,事实收养人、被事实收养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生前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比照继承问题处理。
事实收养人、被事实收养人因人身损害致残发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亦可比照抚养、收养、抚育纠纷案件中涉及事实收养问题来处理。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事实收养人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应按前述原则一并对事实收养行为进行审理,然后确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相关权利义务。
网友咨询一:养母能否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岁时父亲去世后,他被过继给大伯。大伯当时在部队工作,他便转成了城市户口。但他大伯和他大妈并未抚养过他,是他母亲和他继父将他抚养到18周岁而后参了军。今年,他大伯去世了,他大妈要解除收养关系。请问:他大妈可以单方解除收养关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单方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网友咨询二:非法弃婴领养要怎么样办理手续?
我婆婆去年的时候在家门口捡到一个弃婴,他想自己养活这个弃婴,请问应该怎么办办理手续?
婚姻帮律师解答:
弃婴属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遗弃罪,查到必被刑事处理或处罚。收养必须办理收养登记(以取得收养证为准),否则可依法视为此事实收养关系不成立(不合法)。收养登记的管辖机关为户籍属地的县一级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需提交户籍属地计生部门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网友咨询三:领养孩子可以继承财产吗?
我是养女,领养我时还没有要求办任何领养手续,现父母离异,我跟母亲,父亲又有孩子,请问我有权继承父亲遗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8条的规定,若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如果你有上述证明事实,应作为合法收养的子女对待,有权继承你养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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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事实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种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协议解除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手续,达不成解除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收养的处理方法及怎样解除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事实收养相关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