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一)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三)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四)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
(五)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涉外离婚登记手续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国务院第387号令《婚姻登记条例》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申请条件
1、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过结婚登记;
2、自愿离婚;
3、已达成离婚协议;
4、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一方为江苏省常住人口;
6、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办理材料
1、结婚证;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3)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5)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6)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8、向当事人双方颁发离婚证。
五、办理时限
1、周一至周五登记。作息时间为:
3月1日—9月底,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其中7月15日—9月底,下午3:00—6:00;
10月1日—2月底,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
2、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相关证件和证明齐全的,当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收费标准:9元(含证书费)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协议书,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查验,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双方离婚 证件失效”。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关于涉外离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