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继承中怎么确定管辖权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是直接关系到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结果的重大问题,因此,许多国家都从保护本国当事人或者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利益出发,对某些涉外继承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权。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在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时,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标志: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依据、遗产所在的地点。但是,不是不动产的涉外继承案件归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是国际上公认的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对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上采取遗产所在地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标志,来确定法院和管辖权,原则上采取遗产所在地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标志,来确定法院和管辖权。即:外国人死亡后在我国境内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华侨在国内国外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外国有死亡后在外国留有遗产或华侨死亡后只在国外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无管辖权。死者在我国境内的继承人,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继承的公证手续后,再向有关外国主管机关申请公证。所以,如果派克的遗产是在我国境内,那些自然由我国的法院管辖。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二、涉外继承中怎么适用法律
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根据我国的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按照以下原则确认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在处理涉外继承关系时,对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法。
2、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与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这是对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例外,是我国严守“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一般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在处理涉外继承关系时,对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法。关于涉外继承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