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入律师行业以来,办理了很多婚姻家事案件。要说这婚姻家事案件,就免不了需要时刻面对当事人抑制不住的倾诉欲。婚姻家事案件,相较于其他类型案件,确实需要更多的耐心、细心与同理心。但于我而言,感慨最大的还是涉及家庭暴力的家事案件。
之所以对家暴案件感慨良多,并不是因为家暴受害人更难控制自己的情绪而倾诉得更多,也不是因为担心施暴人会有恐吓报复。而是当家暴受害人好不容易鼓起勇气寻求我们帮助时,面对当事人那双渴求保护的眼睛时,才发现我们的“无奈”之处。
律师“无奈”之一:拿什么来证明你,可恶的家暴?
家暴受害人一找到我们时,大多数一上来是开始哭诉,哭诉对方何时何地因一点小事就动手,下手有多么多么重,动手的次数有多么多么频繁等等。当受害人情绪终于平复,问,有没留下什么材料可以证明对方动手时,懵了!这下即使我们想要帮助,却像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般,实在无能为力。
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着实害了太多人,大多数家暴受害人因此而再次受害。遭受家暴后,她们不敢就医,不敢找妇联,不敢报警,甚至不曾想过将受害后的现场、伤情拍照留存。殊不知,受害后及时留存下的材料,如受害后的现场、伤情照片,就医病例,报警记录,妇联调解记录,施暴人的保证书等等,都将成为证明家暴必不可少的证据。没有它们作为支撑,再多的哭诉都没用。
律师“无奈”之二:拿什么来调查你,可恶的家暴?
家暴往往具有隐秘性的特征,故其无法像婚外情证据那样可以寻找私家侦探调查取证。因此,家暴案件的调查取证,主要需要依靠公安机关和法院。
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在于受害人报警后向当事人调查核实,如伤情鉴定、受害人和施暴人的询问笔录等。然而现实是,公安机关对于未达轻伤的案件,多半采取半推半就的态度。若施暴人不予配合,公安机关也不强制询问、调查。因此,持有报警记录的受害人,大多数只有公安机关的警情登记表、本人的询问笔录,却缺乏最为关键的施暴人的相关材料。
法院的调查取证,主要在于受害人提起诉讼后向公安机关或妇联机构调取完整资料,向案外人当面调查核实,案外人包括处理过警情的民警,进行过调解的妇联、社区工作人员,受害者的邻居、同事等知晓或目睹暴力事实的人。然而现实是,法院多半不愿意亲自、当面向案外人调查核实;另一方面,法院也无法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妇联、社区工作者出庭接受调查;而对于普通案外人,他们更担心影响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接受调查。家暴事实,因而无法得到更近一步的证明和核实。
律师“无奈”之三:拿什么来认定你,可恶的家暴?
曾经办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遭受家暴5年。5年期间,大大小小的暴打不胜枚举。即使被打至轻伤,当事人仍一直忍受,之后还生育子女。但是家暴的状况仍未好转,被打、离家、恳求、回家……如此周而复始,直至受害人再也无法忍受提起离婚之诉。庭审中,我们提交了一系列的报警回执、鉴定文书、病例资料,施暴者将受害人打至轻伤后的保证书;同时也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最后,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报警记录竟有13次之多。遗憾的是,除了轻伤那次有施暴者询问笔录外,其余均仅有报警回执、警情登记表、受害人询问笔录或鉴定文书。我们认为,上述一系列的证据,足以证明家暴事实。然而,庭审中施暴者拒不承认除轻伤外的施暴,更坚称双方感情未破裂。法院最终无视我们其他证据,仅以无施暴者询问笔录承认为由否认家暴的存在,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这个结果,于当事人是难以接受的,于我们,更是深深的无奈。
网友咨询:我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协议离婚时不可能的,想起诉离婚
我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协议离婚时不可能的,想起诉离婚,请问起诉离婚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建议先保留对方家庭暴力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向法院起诉离婚
拿什么来拯救你,我的受害人?
有那么多“无奈”,是否就无法帮助家暴受害人呢?当然不是!2015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被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有望于年内通过。该部法律,终于正式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拯救利器。
法律保护利器之一——人身保护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此次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也终于将人身保护令纳入。根据草案,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保护令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强制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若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法院可处罚罚款、甚至拘留。人身保护令之利,在于保障受害人现今乃至较长时间段的人身安全。偷偷告诉大家,我们团队早在2013年,就有成功申请过人身保护令的案例哦!
法律保护利器之二——公安及法院职责明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明确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及时出警,及时调查取证、协助就医和鉴定伤情。对于暴力情节较轻的,应出具告诫书并抄送基层组织;法院在审理涉及家暴案件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看到这,终于可以不用为如何认定家暴而如此忧心了!
法律保护利器之三——相关人员知情不报或渎职将受处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另外,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人员、法院工作人员怠于、滥于行使职权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这下子,律师也终于有理由要求、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全面履职了!
小编结语:当婚姻里有了暴力,不应该仅仅只有受害人在战斗。当然,家暴受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坚定的决心很重要,维权是一个漫长而煎熬的过程。但《反家庭暴力法》拟定、实施的过程,就是呼吁与聚焦力量的过程。社会各界,学校、医院、公安、法院、律师乃至普通人都应对家暴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让家暴维权不再“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