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婚姻案例 > 离婚时才知道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离婚时才知道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核心提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什么时候要求赔偿?应该怎样进行赔偿?婚姻帮为您详细解答。更多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案情]

张红(女)与刘刚(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晓。2008年12月,张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刘刚离婚。庭审法庭调查中,张红突然提出刘晓并非刘刚的亲生儿子,系张红与他人所生。在原、被告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双方于2009年2月9日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刘晓与刘刚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刘晓与张红之间有血缘关系。为此,刘刚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张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分歧]

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张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男孩,应是与他人同居的结果,所以应当适用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

第二中意见认为,张红与他人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是与他人同居的结果,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观点]

从刘刚的角度来看,张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这里的精神损害赔偿与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离婚损害精神赔偿是两码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精神损失赔偿的依据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精神损害抚慰金      怎样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