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其生前注册使用的QQ账号邮箱里有大量照片和信件,其妻赵某希望得到这些照片和信件。因不知邮箱密码,赵某向腾讯公司提出“过户”张某QQ账号的请求。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QQ账号所有权归腾讯公司,但QQ账号使用权可依法让渡给赵某。另一种意见认为,QQ账号涉及个人隐私,且缺乏成为遗产的法律依据,故不应支持赵某的诉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1.QQ软件的信息技术特性决定了QQ账号不能被继承。QQ软件系为用户提供传送电子信函、文件、图像和语音等各类型数字化信息的网络即时通讯程序,QQ账号则是区分不同QQ软件使用用户的标识符。腾讯公司在与QQ软件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之时,以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QQ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禁止赠予、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以排除“数字遗产”的继承。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显失公平,应为合法有效条款。
2.自然人去世后其隐私依然受到法律保护。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在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本案中,死者张某的隐私被外界知悉后,可能影响公众对其的评价。继而还有可能使张某的近亲属遭受精神层面的不良影响。腾讯公司如把张某的QQ账号“过户”给了赵某,则张某QQ邮箱中的个人隐私就暴露无遗。且自然人去世后,继承人并不当然享有知悉逝者隐私的权利。
3.QQ账号的继承缺乏法律依据。继承法规定能够被依法继承的是逝者遗产中财产权方面相关内容。以QQ账号为代表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因涉及“数字遗产”继承与死者隐私权保护、“数字遗产”保护与网络服务商权益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而显得异常复杂。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毕竟立法要针对现实中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的问题,而互联网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数字遗产”对司法实践还是一个新鲜的领域,“数字遗产”类继承纠纷还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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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另外要注意: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应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区分出来。
应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合伙财产中分出,列为遗产范围。
小编结语:综上所述,QQ账号不宜作为遗产继承。QQ账号虽然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也并不等于说是网络用户基于其作为QQ账号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网络用户可以把QQ账号以及密码等个人信息写入实体遗嘱中,以避免出现本案中赵某那样陷入基于立法缺失原因而导致其合情、合理的诉求因不合法而无法满足的尴尬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