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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有哪些?港澳台婚姻登记所需证件有哪些?

核心提示: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那么,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有哪些?港澳台婚姻登记所需证件有哪些?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内地居民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登记机关对要求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自取得结婚证之日,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

办理涉港澳结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有哪些?

(一)本市居民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

声明。

(二)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

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香港、澳门地区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关于涉外离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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