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财产分割 > 夫妻个人财产 > 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怎么界定?

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怎么界定?

核心提示:在婚姻类案件中,常常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问题,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常常困绕着审判一线的办案人员,而依据我国的婚姻法及两个解释,有些问题仍无法解决。那怎么界定夫妻个人财产?下面由婚姻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2001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该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于2001年12月24日对2001年婚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但仅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审判实务中,法官们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理解各异,分歧较大,从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忽视了对夫妻财产的确认与保护,导致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吸收,其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体现现代夫妻关系的本质--夫妻人格独立。

二、如何界定

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三、研究的几个问题

1、关于一方专用生活品的问题

2001年婚姻法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未列举具体内容或界定标准,也未规定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故审判实务中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难以认定。我们知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摩托车、轿车等高档生活用品。为此,人们概念中过去作为生产工具出现的轿车、摩托车等已经自然而然地转变为生活用品,并逐渐成为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因此笔者认为“专用的生活用品”必须是生活用品,属于生产、经营性的物品不在此列。另外,还要强调“一方专用”,例如黄金用品,既有个人的饰品,也有用于家庭保值作用的,凡不足以证明为个人专用的视为共同财产比较妥当。对于一方专用的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如貂皮大衣、钻石饰品、名贵手表等,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另外,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一样,像上面提到的轿车、摩托车等对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很小,而对另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则可能很大。因此,如果婚姻法不对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及生产用品与生活用品之间作出科学界定,必将损害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难度。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抓紧制定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2、一方无偿受赠、继承的财产的归属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的《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定:“婚姻期间作为礼物或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分别归各方所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将夫妻一方婚后受赠和继承的财产划归夫妻一方所有。2001年婚姻法虽然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较之以前有所进步。但对于其他没有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受赠或继承的财产仍然规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种规定有失妥当。理由有二:其一、把通过法定继承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原则相违背。以致把个人权利变为事实上的共同权利。如《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其直系血亲以及最近的旁系血亲。作为被继承人的姻亲,只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和女婿,才能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条件相当严格。如果确定继承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等于法定继承人的配偶无条件的继承财产。这与《继承法》的立法精神是矛盾的。其二、任何遗嘱和赠与,其财产承受人都明确的,即财产承受人为原财产人指定的,并且遗嘱和赠与都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体现了原财产所有人处理财产的自由权利。如把应由个人承受的财产变为夫妻共有,有悖于遗赠人的意志,不符合保护公平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原则。因而,该规定应当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作为例外,对于其他没有明确约定的仍然视为个人财产,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才能充分保护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网友咨询:关于财产分配问题。

老师您好,近期我与丈夫正在协商离婚问题,关于财产分配问题,想跟您咨询下。我的情况如下, 1,2009年8月结婚,房子首付由公婆支付,并于婚前购买。婚后由我们夫妻二人共同还贷,2012年由我一次性还清房贷(属个人劳动所得)(暂无房产证) 2,汽车由我父母购买,购于婚后,登记在我丈夫名下。 3,2014年购买另一处新房,首付大部分由我个人支付(属个人劳动所得),公婆赠与三万四千元。每月房贷由我来偿还,装修期间我父母赠与7万元。 4,有一儿子,三岁半,由男方抚养,无争议。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婚前房产首付及增值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2、汽车为婚后共同财产,3、2014年购房是共同财产,双方父母的出资是赠与也是共同财产,4、婚生子归男方抚养,女方应支付抚养费

小编结语: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夫妻个人财产  怎么界定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认定  哪些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