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 、客观原因:
从现代科学观看问题,婚姻既是人类的进步;也是人类的无奈。人类本来是动物之一。在原始部落里男女之间并没有相互专有权。这一点就像现在的动物界一样。后来人类走向文明,开始用文明的手段约束自己。这才出现了婚姻。可是科学家发现最初婚姻产生的根源竟然是“强者支配意识”。就是说:我的,别碰!后来这种强权支配被解释成人类文明,并说成是人类的自我约束能力,这实在是有些牵强。
另外,人类本身所带的动物性仍然在顽固地左右着人类。现代科学证明:在男性的潜意识里,性和爱情是分离的。和婚姻以外的异性有关系并不见得就不爱自己的配偶。妓女的存在就是证明。
孔子说:食、色性也。就是说食欲和性欲是人生下来与生俱有的本能。既然是本能,任何约束都显得软弱无力。比如人都喜欢好吃的食品。如果从法律上规定禁止吃肉食品,你觉得可能吗?所以从上个世纪70年代就有人提出“婚姻是反人性的产物”这样的口号。只不过不太好弄而已。
结论:由于现代道德观已经赋予给婚姻文明性,那么每个人一生下来就学到了关于婚姻的规范。而婚姻的反人性和反自然性却很少有人去更深地探讨。以致于当真的人性和自然性被流露出来时,定会遭到周围的挞伐。著名性学家安达尔有句名言:性是人类的本性,爱情是人类创造出来的颜色,婚姻是人类自己套上的绞索。
2 、主观原因:
源于人道主义。从法律上讲,第三者永远都有受害嫌疑。这是因为婚姻本身太复杂了。而婚姻本身的问题很难被人发现。许多情况表明,当第三者出现时,调查结果往往三人都有大小不同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惩罚任何一个人都是不公平的。
法律要处罚第三者,首先碰到的问题就是在如何界定第三者上,根据法律专家解释,“第三者”是指明知过错人存在有婚姻关系还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人。那么,发生多少次性关系才成为第三者呢?是不是发生了一年或数年之后还可以去控告呢?为什么必须是肉体上的外遇而不包括心灵的外遇呢?美国学者认为,同肉体外遇相比,单纯的心灵外遇更具有背叛性,特别是女人,当她们对另一个男人产生情感上的强烈欲求时,总会倾向离开丈夫,尤其她们的婚姻并非出于感情之结合或在不清楚理由却想走出婚姻时更会如此。此外,处罚第三者还会面临如何取证,如何找到第三者以及如何处罚等困难,在操作上确实存在不少问题,而操作性又是法律必须重视的一个方面。既然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问题,那么对婚外情进行法律控制是不是有非常大的作用或效果,以至于非得动用法律不可呢?法律是神圣的,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柏普有句非常有名的格言:“犯错误是人性,宽恕则是神性”。以理性的方式和道德的说教感化他们以更多的婚姻家庭专家和专业社会工作者拯救他们,家庭和世界都会是美好的。
婚外情有效证据如何搜集?
对于婚外情如何收集有效证据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的,那个时候,婚外情、第三者是与时代格格不入的,因而,法律根本没有将其纳入规范的内容,倒是将封建婚姻的残余作为重点管制对象。而今,新的思潮新的观念接踵而来,以法律制约婚外情、第三者,以法律维护合法的婚姻,这是受害者共同的心声。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但还是未对婚外情、第三者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获得损害赔偿。但由于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取隐秘的方式,取证困难,导致大多数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那么,无过错方应当搜集哪些证据呢?
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婚外恋的取证具有一次性,如若打草惊蛇,取证的成本和困难将增加。
网友咨询:结婚十三年,有两个女儿,发现丈夫有外遇一年多了,小三因为有婚外情离婚了,现在不知该怎么办?
结婚十三年,有两个女儿,发现丈夫有外遇一年多了,小三因为有婚外情离婚了,现在一心想拆散我们,为了孩子我忍了好多,现在不知该怎么办?为了这事我们经常吵架,都吵的没感情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您的陈述,不太清楚您的诉求是什么,若是离婚,可以协商,也可以诉讼,所有对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外情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关于婚外情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