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新闻,说是有位哥们李先生,他的叔叔过世了!
虽然这是一件很悲伤的事情,但是生老病死,这是大自然的规律,就这么一件事似乎也够不上新闻!我要说的是他叔叔过世之后引发的另一起更悲伤的事!
事情是这样的:
这位李先生的叔叔鳏居多年,既没有老婆,也没有子女。李先生的父亲是他叔叔唯一的兄弟,而且李先生的父亲也早就已经过世了,他是他叔叔在世的唯一亲人!
但是叔叔过世之后,并没有留下遗嘱。
现在的问题是,叔叔留下的遗产,他有没有权利继承?
以前,李先生一直不认为这是个问题,现在当问题摆在眼前时,才发现这真的是个很大的问题,因为李先生忙活完才发现——他没有继承权!
这个玩笑开大了!
李先生有点懵,自己是叔叔的亲侄子,是叔叔唯一的亲人,都是一家人,为什么自己就没有继承权呢?叔叔虽然不富裕,但一辈子的积蓄,不说别的,好歹还有栋房子在那里啊!
听到这个故事,小明其实内心也替这位李先生感到悲哀,没办法,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侄子跟叔叔属于三代旁系亲属,侄子并不是叔叔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只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时,由第一顺序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可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父母先于祖父母死亡,此时孙子女还是可以代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但是问题是,没有第三顺序继承人!
也就是说,侄子、外甥之类都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侄子没有权利继承叔叔的遗产!
从上面的规定看,李先生注定是悲剧的!但是李先生完全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
也不见得!
因为《继承法》同时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简单来说,在法定继承之外,死者生前一直扶养的一个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那么死者的遗产要给他留一份;还有就是,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他平时较多地扶养死者,那么死者死后的遗产他也可以分的一份。
所以,如果李先生如果对叔叔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那么他还是可能继承到叔叔的遗产的!
这里的前提是李先生有赡养过叔叔,通俗地说,就是有替叔叔养老送终。如果李先生没有对叔叔尽过一点赡养义务,那么他就分不到叔叔的财产了!那么财产就可能因为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
其实,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叔叔在生前立个遗嘱,死后把房产赠与侄子,这种当然是万无一失了!不然,难免会遇到跟李先生一样的困扰。
这时候就有人会说了,这个规定一点都不合理!这是我们家族内部的事情,叔叔的财产再怎样也应该留在家族内,国家凭什么把它收走呢!这分明违背了我们传统和观念,是不合理的!
其实我倒觉得,这个规定挺合理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
遗产并不是天上掉馅饼,而是与你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息息相关的。即使是亲生子女,在没有拒绝赡养父母时法律还是可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利。所以,不要把继承当做一种当然!
当然,也有一种情况,侄子对叔叔一点赡养义务都没尽过,却仍然继承了叔叔的遗产,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叔叔是境外人士,住所地在境外,这时候遗产继承适用死者住所地所在的法律;二是继承的是房屋等不动产,这个不动产在境外,而不动产的继承是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小编结语:总之,我觉得法律不应当鼓励不劳而获,生前病重无人养,死后遗财有人争。对于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却在那里争遗产的人,法律当然要限制他继承的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