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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晚婚晚育的最新规定及解释

核心提示:婚姻法相关《条例》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解释”指出,这里的“再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婚史,不包括离婚后复婚的。“另一方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过子女且子女死亡的或解除收养关系的。下面婚姻帮小编就晚婚晚育的相关规定做相关解释。

复婚能否适用再婚政策?

《条例》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解释”指出,这里的“再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婚史,不包括离婚后复婚的。“另一方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过子女且子女死亡的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已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再婚的前婚后婚所生子女累计计算子女数),虽然离婚时子女都依法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属于无子女。凡将自己的子女给别人抚养、寄养或者遗弃子女的,也不适用“另一方无子女”的规定。

“违法生育”包括哪些?《条例》所指的“违法生育”主要包括: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生育;重婚生育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未达到法定生育间隔期而生育的;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因选择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而被规定3年不得生育及被取消二胎指标而生育的;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申请批准领取“生育证”生育的等都属于违法生育。

“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有什么用途?

“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由省计生委规定统一规格和要求,由市(州)计生委统一印制。“生育服务证”一般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生育证”一般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

“生育服务证”也可以由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其“生育证”也可由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但其户籍所在地必须出具有关生育状况证明。

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有关奖励待遇?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自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其有关优待,并退回此前已享受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因子女夭折只剩下一个子女,按《条例》规定可以生育又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的有关优待;再婚后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又符合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而不生育的,其子女和家庭仍可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再婚夫妻双方原各有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现都在再婚后的家庭中,从再婚夫妻婚姻登记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有关优待;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不再生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养的子女及其家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包括哪些情况?

《条例》中所指“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包括以下3种情况:双方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骗取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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