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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犯罪,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沉迷赌博、吸毒、分居满两年等情况,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但是,法官也提醒,“坐牢”≠“离婚”,判决离婚的原因,并不在于“一方坐牢”,而是一方犯罪的行为本身对夫妻感情是一种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案例1:丈夫抢劫获刑,妻子起诉离婚

“我要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法庭之上,一对夫妻各执一词。据了解,二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结婚1年多后,就生下了1个儿子,次年又生下1个女儿。

然而,2012年12月19日,丈夫小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今还在监狱服刑。

小吴获刑之后,儿子小宝一直跟随小吴的母亲共同生活,而女儿小贝则一直跟随母亲林女士共同生活。夫妻二人来自福建不同的农村,家境都不富裕,夫妻二人名下也没有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庭审期间,经法院调解,原告林女士表示无和好可能,坚持要离婚。但是,被告小吴则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

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求,判决准许离婚。同时,将婚生子判给了男方,将女儿判给了女方,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点评:犯罪刑期较长,婚姻确难维系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当中,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虽不同意,但双方因被告犯罪已分居超过二年,且其仍需继续服刑、接受改造,故此婚姻关系确难维系,夫妻感情亦难修复,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

另外,针对孩子抚养权问题,原、被告就婚生子的抚养权并无争议,只是双方均有抚养婚生女的意愿。但是法院认为,被告并不具备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能力及其他客观条件,考虑到女儿尚未满5周岁,且长期随妈妈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随母亲共同生活为宜。

案例2:丈夫吸毒上瘾,妻子起诉离婚

赵女士和丈夫老刘于2012年登记结婚,同年年底生下女儿小芳。由于丈夫长期吸毒,现在女儿跟随母亲生活。妻子赵女士起诉称,丈夫多次因吸毒被强制隔离,屡教不改。

老刘承认,早在2008年他就开始吸毒了。2014年6月,老刘进入戒毒所,接受为期二年的强制戒毒,这已经是老刘第三次接受强制戒毒。

法庭之上,妻子表示夫妻二人自怀孕时起就分居了,丈夫从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之责,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丈夫辩称,他同意离婚,但前提条件是女儿归他抚养。

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夫妻双方离婚,并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女方。

点评:吸毒屡教不改,应当准许离婚

法官认为,首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又以子女抚养权分配问题作为条件。对此,应当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修复之可能。其次,被告多次因吸毒被强制隔离,屡教不改,原告起诉离婚,应当准许。

针对女儿的抚养权,法院认为,被告老刘虽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但不具备其他客观条件。考虑到女儿尚未满两周岁,且长期随母亲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随母亲共同生活为宜。

法官说法:“坐牢”≠“离婚”

配偶一方犯罪就必然导致婚姻解体?对此,法官表示未必如此。

因为,归根结底,一段婚姻是否应该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一方服刑,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因并不在于“一方坐牢”,而是犯罪这件事情本身对夫妻感情也许就是一种巨大的伤害。

法官表示,即使是服刑人员,也有其追寻幸福的权利、捍卫婚姻的权利、维护家庭的权利。所以,“坐牢”≠“离婚”。

但与此同时,婚姻另一方的权利亦应得到重视,如果另一方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法院也会予以尊重。

小编结语:总而言之,判离婚或驳回,调解离婚或者和好,最后都要回到一个原点:感情是否破裂,还有无修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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