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与吴先生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2009年12月双方购买了通州区的一套房屋。2013年7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秦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产。
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协议离婚时未进行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调查。原来当初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双方都未提出有一套共同财产房屋的事实。据吴先生表示,秦女士有外遇,当时急于离婚,便承诺放弃共同财产,只要求吴先生尽快办理离婚手续。但是,秦女士并没有出具书面放弃声明。吴先生念及旧情,也没有要求秦女士出具书面材料。之后,吴先生配合秦女士办理离婚手续,可当手续办完后,秦女士又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秦女士则对吴先生的陈述表示异议,但是当庭没有给出具体理由。同时,吴先生也并没能提出关于秦女士有婚外情的证据。经法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房屋归吴先生所有,同时向秦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口头的意思表示在没有其他证据材料佐证的情况下,是很难作为定案依据的。所以,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首先应尽量一次性将涉及的法律问题考虑周全,拿出处理方案;其次,要注意掌握、收集证据材料,如录音、录像资料,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等。如有口头的意思表示,则要注意辅以其他关联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