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顺县法院芙蓉法庭接到了这样一件案子。原告小鲁(化名)现为长沙某高校在读学生,因其与父母的抚养问题产生纠纷,遂将其父母告上法院。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儿子要起诉自己的亲身父母?原告诉称其父母分居已久,原告随母亲居住。在原告起诉前,其父母正在闹离婚。原告就自己每月生活费用问题向父母双方询问,父母均相互推卸。原告称因母亲体弱多病,一人无法承担每月1500元的生活和学习费用,由于担心父母一旦离婚,自己的生活费将没有来源,无奈之下将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父母二人每月分别给付750元的生活和学习费用。
法官在受理此案后,并未直接安排开庭,而是寓情于理、寓理于法与原告多次进行思想疏导。在了解到原告自小与父母感情不深,却很听姐姐的话时,办案法官想方设法联系到小鲁在外打工的姐姐,通过她协助办案法官给小鲁及其父母做调解工作,最终小鲁和其父母之间的矛盾得以化解,其上学费用有了着落,小鲁主动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1993年11月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原告小鲁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该负担其必要的生活和学习费用。
小编结语: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父母双方与小鲁如果一旦对簿公堂,可能将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亲子关系将产生裂痕,家庭也可能就此破裂。且当事人年纪尚轻,诉至法院可能是一时冲动。法律无情人有情,永顺县法院的办案法官合理运用调判结合原则,针对此类宜调不宜判的特殊类型的案件,想方设法,最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亲情,挽救了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