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 国务院第387号令《婚姻登记条例》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申请条件
1、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自愿结婚;
4、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一方为办理省份常住人口;
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办理材料
1、内地居民: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下同)。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除以上证件、证明材料外,当事人须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四、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对婚姻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查验,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6、颁发结婚证。
五、办理时限
1、周一至周五登记。作息时间为:
3月1日—9月底,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其中7月15日—9月底间,下午3:00—6:00;
10月1日—2月底,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
2、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相关证件和证明齐全的,当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计价格
收费标准: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法律法规,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初婚: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注意:户口本当事人婚姻状况一栏必须显示本人未婚,若无显示未婚需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或者直接出具当事人的户籍证明1份,户籍证明的婚姻状况现在未婚)、男女双方近期免冠2寸红底彩色合影3张;
2.再婚: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注意:户口本当事人婚姻状况一栏必须显示本人离婚或丧偶,若无显示离婚/丧偶需要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或者直接出具当事人的户籍证明1份,户籍证明的婚姻状况显示离婚或丧偶)、男女双方近期免冠2寸红底彩色合影3张;
4.离婚: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注意:户口本当事人婚姻状况一栏必须显示本人已婚,若无显示已婚需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或者直接出具当事人的户籍证明1份,户籍证明的婚姻状况现在已婚)、自愿离婚协议书打印版一式三份、男女双方近期免冠2寸红底彩色照片各两张;
4.复婚: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注意:户口本当事人婚姻状况一栏必须显示本人离婚,若无显示离婚需要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或者直接出具当事人的户籍证明1份,户籍证明的婚姻状况显示离婚)、男女双方近期免冠2寸红底彩色合影3张;
小编总结:对一对新人的认可,除了亲友的祝福,结婚登记将是他们婚姻最好的证明。为大家介绍这些结婚登记流程以及办理结婚登记的注意事项。希望可以帮助到每一对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