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跟我老公结婚后,老公跟我公公在一起做生意,但公公不给我们一分钱,他们这样做对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是不是没做约定,是合伙还是给工资,再有,是不是没赚到钱或没到分钱的时候呢?还有你老公可以跟他父亲提呀,如果赚到钱了也不给或提了也不给就不要帮他了,自己找工作嘛,
【法律解读】
老公和他爸在一起做生意但是不给我老公钱怎么办?
利润与财产的分配法则
案情简要
邓某与M公司签订了一份《W酒店夜总会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M公司将W酒店夜总会出租给邓某经营,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不定期,自2009年8月1日起计算。
2009年11月份,陈某入股到徐某、邓某承租合伙经营的W酒店夜总会;2010年2月28日,陈某与徐某、邓某就W酒店夜总会的经营管理、分红等事宜签订了一份《退出W酒店夜总会经营管理协议书》。
至2011年2月份,徐某、邓某均向陈某支付每月固定分红款人民币7,600元,但自2011年2月起却未予支付。
由此产生纷争。
裁判剖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关于合伙协议的利润与财产分配准则;具体剖析如下:
首先,徐某、邓某主张,本案应适用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按个人合伙股份比例向陈某支付分红,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原则上应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如前所述,三方签订的《退出W酒店夜总会经营管理协议书》即为协商一致的结果,且是三方通过协商处理合伙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具有结算效力的最终方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作为处理三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退出W酒店夜总会经营管理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第一,徐某、邓某主张从2010年12月起进出W酒店夜总会的道路封闭施工、夜总会无法正常营业,而该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10年2月,与徐某、邓某主张的上述事由发生时间相距10月之久,徐某、邓某据此主张该协议书显失公平明显理由牵强;第二,徐某、邓某于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实2010年12月之后W酒店夜总会的营业因道路封闭施工受到影响、影响程度如何,且道路维修对夜总会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完全可以通过出租方降低租金、经营者设置指示牌绕道通行等措施避免,并不属于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形,故徐某、邓某据此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也没有事实依据。
再次,关于徐某、邓某上诉认为陈某不能主张合伙财产分配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55条之规定,上述司法解释仅规定了退伙和合伙终止时对于合伙财产、合伙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并未规定仅在退伙或合伙终止情形下才可以分配合伙财产;再则,从三方《退出W酒店夜总会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看,三方是基于合伙关系对于合伙利润、亏损的分担作出约定,并非分配合伙财产。因此,徐某、邓某此节主张理由亦不成立。
综合以上分析,徐某,邓某上诉主张无需向陈某支付分红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徐某、邓某欠付陈某2011年3-7月分红款已构成违约。
徐某、邓某并未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故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徐某、邓某上诉主张陈某同意减少固定分红的数额,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应不予采信;因此,陈某主张徐某、邓某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2011年3-7月的分红款38,000元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至于徐某、邓某应否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徐某、邓某在本案中欠付陈某的分红款为38,000元,而三方在《退出W酒店夜总会经营管理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50,000元显然过分高于陈某的实际损失,在徐某、邓某要求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法院酌定以20,0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