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钱能不能返还?
我跟老婆是别人介绍结婚的,也已经登记结婚了,结婚一年后离婚了,请问定婚的彩礼钱还能要回来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能,法律规定彩礼返还有三种情况:一是未办结婚证;二是办理了结婚证但未同居生活;三是因给付导致对方生活困难。
【法律解读】
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钱能不能返还?
一、彩礼的范围
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姻“六礼”中纳征的体现,通常是由男方根据风俗习惯给付女方一定量的财物。虽然婚姻法当中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彩礼风俗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区域仍很盛行。并且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形式不断丰富,价值也不断增加。对广大农村家庭而言,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为了避免由于个别情况导致出现“人财两空”情形,因而允许特定情形下的返还请求。
法律并没有确定彩礼具体判定标准,彩礼是男方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按照风俗支付给女方的财物,其判断标准最为重要的是:第一,是依据当地的风俗;第二,给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结婚。虽然我国各地都有彩礼风俗,但是给付的时间、程序以及给付财产的种类、形式不同,如果当地没有相应的风俗,当事人之间给付财物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普通赠与或者附条件赠与等;给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实践当中给付财物行为,动机和目的多种多样,彩礼往往发生在恋人之间,通常按照习俗进行一定形式确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如果为博取他人好感,以便恋爱关系,这就属于普通赠与,而和彩礼无关。实践当中,很多地方法院往往依据依女方要求还是男方主动给付,来作为判定标准,虽然实践当中多是按照女方的要求确定给付财产的种类和价值,但是也不排除男方按照风俗主动给付的可能,因而只要按照风俗并为了实现结婚的目的给付的财物就属于彩礼的范畴。至于日常往来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品,属于消耗物,通常认为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至于彩礼外发生赠与财物的返还,不受婚姻法彩礼返还情形的约束,一般情形只要属于附条件赠与,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就会发生赠与财产返还的可能。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应按照民法一般法的规定处理,但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诉良俗原则。
二、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分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彩礼应当返还,包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比较好界定,但是考虑到广大农村地区婚姻登记意识不太强,迟延登记甚至不登记的情形很多,对于未登记而共同生活的,如果一律要求返还,难免有违公平原则,此时虽未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是依据当地风俗履行相关仪式,在当地也认可,并进行共同生活,当事人成立婚姻的目的已经达到,因而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一律要求返还,和法律的根本宗旨相悖,此时不能一味要求返还,而应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男方的过错等因素考量是否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第二种情形,比较难以界定,原因在于共同生活缺乏明确的时间标准,一般是由法官自由裁量,通常是综合女方主观意愿、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婚后的生活状态等情形判断。第三种情形中的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生活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三、彩礼返还的程序性问题
1、诉讼主体
和离婚财产分割不同,彩礼的返还情形很复杂,原因在于,给付彩礼的一方除了男方本人外,还包括男方家庭;接受彩礼的既可以女方也可能是女方家庭。通常认为:彩礼的给付、接受只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之间,给付人给付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接受人接受的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彩礼成为接受人的个人财产,诉讼主体可列男女本人;彩礼的给付、接受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或发生在双方父母、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但给付的是家庭共同财产,接受彩礼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诉讼主体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实践当中确实存在要求女方父母返还彩礼,被法院支持的案例存在。
2、起诉的限制和诉讼时效
实践当中,彩礼对于婚姻的缔结以及婚姻关系的维持有一定的作用,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意要求返还的话,往往会破坏夫妻感情。因而法律从维护家庭的角度出发,仅在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的前提下,并出现特定的情形,才判决予以返还,当然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由于婚姻关系未成立,自无提出离婚请求的必要,而可以直接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
但是对于彩礼返还请求法律并没有和过错损害赔偿一样要求必须在离婚时提出,只是对于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和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以离婚为条件。如果对于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和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是法院并不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不准予离婚的情况,自无返还彩礼的可能。对于另外一种情形,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当事人仅提出离婚请求,准许离婚后又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法律未规定一定要和离婚请求一并提出,因而法院应当受理。
彩礼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由于作为彩礼给付基础关系的婚约已经被解除,接受婚礼的一方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既然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彩礼返还请求权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律并未对其诉讼时效的时间长短做出特殊规定,因而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但是不同情形起算标准不一样:
(1)如果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3)同居关系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分居之日起开始计算。
(4)无效婚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5)可撤销婚姻关系案件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彩礼外发生赠与财物的返还,不受婚姻法彩礼返还情形的约束,一般情形只要属于附条件赠与,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就会发生赠与财产返还的可能。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应按照民法一般法的规定处理,但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诉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