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现在想离婚,我结婚一年半现在有一个八个月的女儿,现在我们名字底下有一套房产,是结婚前他买的,结婚后他把我名字写上去了,现在离婚会分给我一半吗?
我现在想离婚,我结婚一年半现在有一个八个月的女儿,我现在想离婚,现在我们名字底下有一套房产,是结婚前他买的,结婚后他把我名字写上去了,现在离婚会分给我一半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争取产权份额的,至少30%以上。
离婚房产分割情形: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 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取证不太容易。房产一般归购房方所有。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跟下面的第5种情况相同。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的,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的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增值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如果父母出资的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9、婚前双方(包含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解除同居时如何分割?
(1)、如果在同居期间,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10、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这时不考虑双方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11、婚前一方出资,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 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12、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1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视为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14、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1)、如果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2)、如果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父母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15、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即便出双方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1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7、婚后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18、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则该房产属于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9、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
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 ,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20、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取得房本后另诉;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离婚后另诉;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协商不了的,另诉;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或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
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另诉;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涉及第三人,另诉;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造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
21、政策房的处理:经济适用房,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两限房,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2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4、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5、承租房
夫妻共同居住的只有使用权、居住权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单位的房屋,交回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6、离婚案件中涉及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违法建筑一般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但在建筑合法化之前,人民法院无论是判决分割违法建筑还是确定违法建筑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违法建筑已经产生的所得收益,比如一方出租违法建筑已收取的租金,则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一方因违法建筑获益而另一方一无所获,明显不公,但对于违法建筑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