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结婚 > 复婚再婚 > 再婚与复婚的区别是什么?复婚有哪些问题要注意?

再婚与复婚的区别是什么?复婚有哪些问题要注意?

核心提示:很多研究发现,要是第一次离婚以后的人没有反省根本问题,再婚的时候同样的根本问题会重复,再次离婚的比率也比第一次结婚要高几倍。所以复婚与再婚的问题,显得日益严峻。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所不同的是,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复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出于自愿,不是强迫的或他人的干涉,复婚时,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明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要进行审查,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发给复婚登记证,这时,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但是,如果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婚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如果不终止原婚姻关系又结婚,则构成重婚。

一、 复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申请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填写声明书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三)签名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审核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五)复婚登记证

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六)不用进行医学检查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

二、复婚要哪些证件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三、复婚后的财产问题

网友提问:离婚后又复婚协议内容还有效吗

离婚后又复婚协议内容还有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部分有效,当事双方根据离婚协议分得的财产,复婚后都是婚前个人财产了。 王律师: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复婚时仍有效,离婚协议约定的归你的财产,复婚时就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个人所有。抚养权的约定就当然归于无效了。

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离婚后对共同财产分割后,就各属于复婚后的一方婚前财产。如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

小编总结:家庭才能更加和睦。家庭是我们心灵的港湾,我们都有义务将港湾的风暴平息于将其之时,找到婚前和婚姻辅导的帮助。如此,才能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走入婚姻殿堂。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复婚手续  复婚登记  夫妻关系  复婚再婚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