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调解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调解需要遵循什么法则
一是“唤起旧情法”。
启发双方当事人多想想对方的好处,利用夫妻双方对过去共同生活中美好经历的回忆来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双方相互谅解。
二是“消除隔阂法”。
利用一定数量的证据和令人信服的事实消除双方的怀疑,从根源上解决矛盾。
三是“打破幻想法”。
通过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的幻想。
四是“情系子女法”。
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之情,讲清离婚会对子女造成的危害,促使双方当事人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
五是“批评教育法”。
对离婚当事人的缺点给予恰如其分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最终求得双方谅解。
六是“冷处理法”。
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拖”的办法,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以便冷静慎重地考虑离婚问题。截至目前,已成功调解41对濒临破裂的家庭。
小编结语:调解时,先找出分歧,筛选争议焦点。找出双方分歧的原因,以及减少差距的方案。观察当事人的表情,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走进调解人的思路。调解步骤要不留痕迹,最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后,再找到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适度公开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共同探讨调解思路与方案。在调解时,要注意营造调解氛围,注意抓住调解时机,把握调解的原则,以及注意个案时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在调解时,一定要注意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情绪,使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这样,调解才更容易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