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据二十多年承办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经验,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证据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关于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这类证据主要有:身份证、户口薄、出生证、护照、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等。
二、关于证明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
这类证据主要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在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均遗失的情况下,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证明。
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如果当事人属于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当事人同居的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是没有登记结婚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明材料。如当事人单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案件情况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三、关于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这类证据主要有:分居满两年的证据,一方婚外情的证据,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一方赌博、吸毒的证据,一方受到刑事制裁的判决书,等等。
四、关于证明子女由己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据。
这类主要有:职业、健康状况证明,居住条件、孩子的抚养习惯以及子女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现状等证据。
五、关于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这类证据主要有:房产证、行驶证、银行账户(存折、记账卡、信用卡)、有价证券、出资证明、股权证明、贵重物品的购置凭证等。
六、关于证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据。
这类证据主要有:借款合同、借条(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
七、关于证明需要对方提供经济帮助的证据。
这类证据主要有:医院出具的患有重大疾病的证明、鉴定机构出具的无劳动能力的司法鉴定书、民政部分出具的残疾证、村委(居委)出具的经济状况的证明等。
八、关于证明无生育能力证据。
这类证据主要有:结扎证、计生证、医院鉴定机构出具的无生育能力的证明。
九、关于证明精神受到损害的证据。
这类证据主要有:对方存在或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证据。
十、关于证明曾提起过离婚诉讼的证据。
这类证据主要有: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用于证明曾经提起过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没有和好,而是继续恶化以至破裂的情况。
网友咨询:离婚注意事项要哪些证据
离婚开庭原告需要注意什么!需要带什么东西!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来判的,你要主张这点,孩子法院是谁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来判的等,在判离婚时这些都要准备。
小编结语: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个案,对证据有不同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主张收集相应的证据。总之,在离婚案件中,前期收集、准备证据的工作十分重要,他将直接影响到离婚诉讼的成功与失败,万万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