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1:离婚是真是假?都拿聊天记录当证据
2005年,阿明与阿晴(均为化名)登记结婚。三年后,他们的女儿出生了。2014年7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阿晴抚养,阿明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但阿明说,当时这么做,是为了解决女儿的入学问题,因为阿晴的户籍在相对较好的学区内,所以将女儿的抚养权交给了阿晴。他强调,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离婚不离家”,他的父母一直帮忙照顾小孩,他也承担着女儿的开支。
为了证明是“假离婚”,阿明提交了他与阿晴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聊天记录显示,办理离婚手续后的第二天,一家三口一起外出旅游;2015年,两人还过了情人节,次月,又一同赴境外旅游。
但阿晴却不承认两人是“假离婚”。她说,离婚后,两人是为了女儿才保持良好的互动,虽然曾有过复婚的念头,但最终没有成功。上学时,女儿每天中午会到爷爷奶奶家休息,晚上她会把女儿接回去。阿晴也提交了微信的聊天记录,主要是双方关于接送、照顾孩子的相互叮嘱,甚至在凌晨也有对话。法官认为,这能够佐证双方并非共同生活。
法官表示,双方已经办理的离婚手续,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影响双方在法律上结束婚姻关系的事实,也不是抚养纠纷应当关注的重点。
争议2:谁抚养更合适?男方制作“优劣势对比表”
接着,阿明又拿出其他的理由,证明自己更合适抚养孩子。他制作了一份“抚养优劣势对比表”,阿明说,自己月薪过万,买的新房离学校很近,还为女儿安排好单独的卧室,加上父母对女儿的长期照顾,他更具备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
而阿晴说,一直以来都是她主要照顾女儿、辅导学习,孩子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虽然收入不如阿明,但是她认为,自己工资稳定,无任何外债,也拥有房产,具备抚养条件,反之,阿明在离婚后未与孩子共同生活,没有理由现在提出变更。阿晴还提交了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接受过心理咨询师的培训,能够更好引导女儿的成长。
法院审理认为,阿明和阿晴双方都有强烈的抚养婚生女的意愿,也有抚养能力,未成年人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为原则。根据查明事实,双方的抚养条件旗鼓相当,甚至阿明在收入等客观方面还略优于阿晴,但是,阿晴作为母亲,对女儿生活、学习的照顾更加亲力亲为,与此同时,阿晴作为女性,且接受过心理咨询师等相关培训,更适宜对婚生女将来的成长、包括在青春期来临时加以引导。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阿晴继续抚养婚生女更为适宜,驳回了阿明变更抚养权的请求。阿明不服判决,目前已经提出上诉。
小编结语:双方已经办理的离婚手续,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影响双方在法律上结束婚姻关系的事实,也不是抚养纠纷应当关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