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老公欠下的外债离婚后我需要还吗?
因为我老公有外遇,双方协议离婚,有两个儿子,两处房产,但因为他这几年做事也欠了四百多万元债务,外面还有六间宅基地,还有一处跟人合伙投资的三十万项目,还有别人欠我们的大概有三十万,这些都归他,他得一处价值八十万的房子,还有大概二百四五十万元债务,我得价值差不多三百万的大房子,我在我娘家借了一百五十多万元钱债我带走,两个儿子归我,一个还只有四岁。协议初步这样订,我现在担心一个问题,他下欠的有一笔款项二百万是三分息的,我怕那人以后会不会找我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这笔三分利的债务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而且是用于投资做生意,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对方可以起诉要求你们共同偿还,你替他偿还的部分可以向他追偿
【法律解读】
老公欠下的外债离婚后我需要还吗?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
1、必须是生产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的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2、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是夫妻共同债务。反之,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内容?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费用、购买生活用品、装修住房等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也包括夫妻一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3、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人情往来费用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在离婚时确认了有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双方应当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在离婚前没有对该债务清偿的话,那么在离婚后债权人仍然可以同时起诉男方和女方,要求共同承担连还清偿责任。
四、如何解决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有无共同借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借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前或事后均没有共同借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3、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