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女方还有个儿子与男方一起生活。女方所在单位向职工集资,并承诺给高额利息。男方交给女方5000元,让她去交集资款。后来,女方取回了返还的本金加利息5750元。之后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未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分割。男方找女方要这5000元时,儿子写了借条并签了自己的名字,女方也签了名。
后男方拿了借条向法院起诉称:女方为参加单位的高息集资。向其借款5000元。我因生病急用,多次找女方要钱,他们母子已写下借条,请法院判令女方返还5000元。女方答辩称:这笔钱取出后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包括赡养男方的母亲)和儿子的学费,当时为让男方尽快离开才写了借条。儿子说:我担心母亲犯病。为让男方早些离开,情急之下写了借条。
在法庭调查时,男方拿出一张他母亲写的证言,称5000元是他母亲的。曹金娜则拿出交学费的收据。双方均不认可对方的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交给女方5000元参加单位集资,因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故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原告催款,被告才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男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5000元是男方母亲的,对男方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款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单位集资,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出用于生活支出和子女学费,是夫妻共同对夫妻财产的处理,不形成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方法。如果夫妻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目前我国结婚、离婚、再婚的很多,年轻夫妻有很多在婚前就对各自的财产作了约定,甚至婚后也采取AA制。对于再婚家庭,由于双方有各自的子女,以至于再次离婚。老年再婚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甚至在一方去世后,双方子女为遗产继承闹得不可开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建议再婚夫妻结婚前先将原有材产作出处理或作出约定;老年再婚时要把原有的住房和原来妻子留下的财产安排好。没有了后顾之忧,再婚的生活也会轻松些。
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借条”。在本案中,法院对借条没有认定其借货关系,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要否认这张“借条”,光靠口头否认是不行的,必须要拿出能够证明不是借款的证据。在夫妻之间、亲戚之间,借货是经常发生的,但是当时写借条的却不多。例如父母将自己的养老钱借给子女买房子、做生意,很少要求子女写借据。如果没有借据,这些财产有可能会被作为子女的财产。或者作为子女家庭的共同财产。
只有妥善地处理好家庭的财产,才能享受和谐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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