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公司高管,月收入40000元,2010年1月,原、被告相识恋爱。2010年10月6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10日,儿子出生。 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双方了解不够,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关系非常冷淡。2010年末,婚姻状态越来越不稳定,常因琐事争吵,几次闹离婚。从儿子五个多月,即2013年6月份,原告就将儿子带回娘家居住,后原告向法院起诉,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要求小孩归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2000元。 被告同意离婚,双方都要求抚养小孩,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巨额抚养费的请求,被告不同意支付,并称若小孩归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 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生效判决确定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为每月3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生效判决确定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为每月3500元。
评析
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虽被告的月固定收入为40000元,按20-30%计,要10000多元每月,但主要还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小孩抚养费用不能机械按月收入的20-30%计,最后被告的意见得到法院支持,巨额的抚养费诉讼才得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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