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原因:
(一)男女双方不是出于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婚姻成立条件。因此,无婚姻作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能为婚姻表示意思,其婚姻关系无效。第三人的包办或强迫、一方当事人的干涉,由于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婚姻关系也无效。另外如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结婚证,而另一方全然不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缺乏婚姻实质内容。上述都是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结合,我国婚姻法把结婚决定权完全给当事人,只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自愿登记。
(二)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法律允许自然人结婚的最低年龄,在确定年龄界线是基于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而确定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于鼓励”。当事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其婚姻关系无效,如果是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形成非自愿结婚规定的部分竞合。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法定婚龄的上限。
(三)近亲结婚
禁止近亲结婚是全世界各国婚姻法的立法通则,《婚姻法》第7条中规定: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仍是根据人类遗传科学和社会伦理道德而规定的,各国均有类似规定。
关于直系血亲,一般认为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的拟制血亲,法律拟制血亲可以解除,在他们之间是否可以结婚,婚姻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最亲近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它包括以下几种:
1、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源兄弟姐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
2、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甥女、姨与甥。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辈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禁止近亲结婚,即在于优生优育,又在于伦理道德,拟制血亲可以解除,但先前在人民群众中形成的“亲属”影响并不马上消除,在伦理道德的约束下,仍应禁止结婚。
(四)重婚
在《婚姻法》第10条中规定,《婚姻法》第10条总结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重婚在社会中十分复杂,属于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现象。我国婚姻法把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叠,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是对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的违背,都是无效的婚姻。事实重婚从事实婚姻中来,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将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
(五)未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见,登记程序是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要件。
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因为欠缺法定形式要件,无论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婚姻关系仍然无效。
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没有持有关证件证明,而又进行了登记,是否能成立有效婚姻,可以分两种情况:
1、如果双方当事人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则可以成立。程序上的违法不应该影响婚姻成立。新《婚姻法》在此增加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应当包含了前述情况;
2、结婚登记时,程序不合法,实体要件也不符合,在“补办”时实体内容已合法成立,应该重新登记。
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
其一,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杨某与张某1996年结婚,第二年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杨某与雷某相识,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租房非法同居。2003年7月杨某用虚假材料与雷某登记结婚。张某得知后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杨某重婚。法院判决杨某重婚罪成立,并宣告杨某与雷某的婚姻无效。
其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其三,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
其四,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网友咨询:我和老公相处两年多结婚了,婚后不久因流产后检查出宫颈癌,根据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不能结婚的疾病\",请问我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
我和老公相处两年多结婚了,婚后不久因流产后检查出宫颈癌,现在已经离婚,现在老公又提出要把离婚变为无效婚姻,根据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不能结婚的疾病\",请问我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癌症并不在无效婚姻的范畴里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