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今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又再婚的,再婚又离婚的不再是新奇的事情。而对于再婚夫妻又离婚的,其难点在于再婚财产分割上,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案例。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的效力问题
【案情回顾】
蒋某(男)与管某(女)于2001年1月结婚,并于2002年2月生于一女孩蒋月。2008年12月蒋某与管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蒋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蒋月所有,管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蒋月由蒋某直接抚养,管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2010年12月,蒋某与管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有其他婚姻历程。二人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管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故要求分割平房和楼房(其中楼房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审理中,蒋某抗辩称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非共同财产,无须分割。
【意见分歧】
关于前次离婚时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复婚后是否有效,以及案涉财产分割问题,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复婚,在前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在该次离婚时并非二人共同财产,故管某关于分割平房和楼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蒋某与管某的复婚实质上双方自愿接续前婚,故前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自然失效,管某有权请求分割平房和楼房;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前婚结束时,双方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分,但因对楼房的处分实际上是将该楼房赠与给其女儿蒋月,根据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该楼房的权利并未转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故该楼房仍为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以案说法】
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前婚离婚时对平房进行了分割,平房已经成为蒋某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蒋某复婚前分得的财产平房四间,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故管某无权分割案涉平房。复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除非复婚时,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管某只能请求分割复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关于双方离婚时将楼房处分给子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系父母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应该适用合同法上的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但是,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一味的认为赠与人(父母)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是基于对子女抚养、监护的道德义务,虽然赠与行为没有完成,但父母亦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双方均受离婚协议的约束,前婚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因婚姻的恢复而失效。蒋某与管某在前婚离婚时已经达成了将共同财产楼房赠与子女的协议,应当严格遵守,管某无权要求分割已经处分给子女的楼房。盖楼房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已经归女儿所有。
综上,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具有效力,案涉平方为蒋某的个人财产,案涉楼房为女儿蒋月的个人财产,管某无权分割。离婚后复婚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复婚后再次离婚时,往往会有一方的显得“吃亏”,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如果再次离婚中的一方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应当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时的补偿制度”、“离婚时的适当帮助制度”的作用,尽可能的维护弱者的权益。
二、离婚时分割的个人财产复婚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
甲乙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不到5年协议离婚,共同财产中的10万元归甲所有。离婚后因乙一时找不到房屋居住,仍然住在原来与甲共同居住的房屋里,只是分室而居。半年后甲乙复婚。甲乙因无法磨合夫妻关系,复婚不到一年感情完全破裂再次协商离婚。乙向甲提出要分割上次甲分得的那10万元中的5万元。
针对这10万元到底是不是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离婚后在原住的房屋里分室而居,半年后又复婚,这笔款子可以推定为是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自己的一半份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乙第一次离婚时这笔款子经双方协议归甲所有,离婚后该笔款子就是甲的个人财产发。后来不管甲乙的复婚是双方离婚后多久,如果没有甲乙约定在复婚后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财产是共同财产,则都并不能改变是甲个人财产的性质。如果乙拿不出其与甲约定这笔款子是共同财产的证据,则只能认定为是甲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甲乙有此约定。因此甲乙再次离婚时乙无权要求分割甲的个人财产。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
网友咨询:从结婚到离婚再复婚,相关财产如何定性?
双方当事人经历了从结婚到离婚再复婚的阶段,两次主体相同的婚姻在财产上具有法律的连续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分得的财产,虽然确属其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经历了从结婚到离婚再复婚的婚姻变故,尽管婚姻关系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但双方从离婚到复婚期间的时间属于没有夫妻身份关系的非婚姻阶段,在此期间彼此不享有任何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两次婚姻在财产上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连续性,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婚姻关系。一方依据离婚时法院的判决取得的财产性质就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了个人财产,一方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双方复婚该财产自然属于一方第二次婚姻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更加明确地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对财产问题没有特别约定,无论第二次婚姻持续多长时间,其个人财产的性质都不会发生变化。
小编结语:离婚时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中最易出现纠纷的问题,再婚后离婚的财产分割也是屡见不鲜,为了防止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小编建议,离婚后复婚前最好是就个人财产签一份协议,防止日后再次就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关于复婚后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复婚后离婚财产分割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