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女子谭某与胡某系老乡关系,2009年6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胡某因家庭琐事对谭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谭某头部、面部及身体伤痕累累,同时施以威胁、恐吓,限制谭某人身自由。经诊断,谭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谭某认为,她与胡某认识时间不长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如今双方感情破裂。因此,谭某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中,胡某因家庭琐事对谭某实施殴打行为,致使谭某头部、面部及身体伤痕累累,同时施以威胁、恐吓,限制谭某人身自由等,胡某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夫妻之间,表现为丈夫对妻子的施暴行为。家暴行为不仅是对妻子健康权、人身权的侵害,也会给对方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会严重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持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时,应该允许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这无论对当事人还是社会都是一件幸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引起离婚纠纷,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本案中,胡某在新婚伊始即为家庭琐事对谭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地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使谭某对胡某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由于胡某的暴力行为使谭某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如果双方再勉强维持这段名不副实其的婚姻,对谭某来说无疑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准予离婚。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合理合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因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离婚的,受害的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离婚损害赔偿是对有法定过错方的一种民事制裁,是对无过错配偶方的一种救助。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可以使无过错方获得相应的慰籍,保护弱者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胡某对谭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谭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这些都有医院诊断和伤情鉴定可以证明。因此,谭某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完全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遗憾的是,本案中的受害人谭某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时并未要求施暴方胡某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
本案告诉我们,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当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当事人可以诉请离婚,同时也有权要求施暴方给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遭受家庭暴力是否可申请离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