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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简要分析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核心提示: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姻亲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的。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够享受到继子女的赡养和扶助。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简要分析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赡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出生事实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等。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除因依法送养子女而解除外,不存在其他理由可以解除的问题。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收养法律行为或再婚后事实上存在着抚养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人为地予以解除。

子女对于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父母,必须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以保障父母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这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子女就应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和父母同居生活的子女,应依法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和父母分居生活的子女,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自己的负担能力,给付适当的赡养费。在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负担赡养费。赡养和扶助是相辅相成的,各有侧重。在子女无力承担赡养义务或父母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时,子女仍需履行扶助的义务,使父母精神上得到慰藉,感情上得到寄托,生活上得到关心和照顾。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说服子女给付,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追索赡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和给付的办法。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以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

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特殊关系,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相互的前提。即使父母对子女没有尽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在父母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父母仍然有要求其子女进行赡养和扶助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错误的认为,父母没有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自己就没有对父母进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在本案中的罗凤华,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原告与前妻离婚,罗某跟随其母,原告与其没有任何往来,也没有履行法定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但是,罗凤华对原告的赡养和扶助义务却不会因此而消除。原告在失去劳动能力时,仍然有要求其进行赡养的权利,并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就不同了。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实际情况而定。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虽未成年,但与其他亲属,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生父母提供抚养费,未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仅属于姻亲关系。

第二种情况,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母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继子女的生活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受到继父或继母的教育和照顾。

第三种情况,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成年以后独立生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主要是针对上述第二种情况和部分第三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

由以上可以看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后来产生的,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姻亲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的。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够享受到继子女的赡养和扶助。

网友咨询一:成年的子女在继父母年老时有没有赡养他们的义务?

如果子女是在成年之后才拥有继父和继母,那么,继父和继母当然也没有在子女未成年时对其进行抚养和教育,那么,在继父母年老时,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网友咨询二:继子有赡养的义务吗?

我朋友是二婚的,有一个儿子,我自己没结过婚,考虑到多方面因素,我自己打算跟他结婚不生小孩了,把他儿子扶养成人.请问这样的话,如果等我年纪大了,他儿子有没有赡养我的义务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产生类似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情况。

网友咨询三: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或歧视?

婚姻帮律师解答: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得得歧视,否则,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的条款如下: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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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再婚,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现象。老年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离婚或再婚,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人同样享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或者干涉老年人行使上述权利。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义务的相关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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