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并确认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网友问答:你好,在01年的时候我收养了一个女儿,对方家庭是因为
你好,在01年的时候我收养了一个女儿,对方家庭是因为儿女太多经济负担不起。我们夫妻没有生育能力,当时经人介绍收养了对方最小的女儿,对方家庭没有收取我们任何钱,只是希望对孩子好,长大后可以认会女儿。没有收养证明,我们有对方家庭原本孩子的出生证明还有我们孩子的出生证明。现在孩子十四周岁,而且对方家庭经济好转,也会在经济和关爱方面给予孩子,我们能办理独生子女证吗?有什么程序需要多久各方面?
婚姻帮律师回答:
你应该尽快办理的是你的收养证明,确认你收养的孩子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
二、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三、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居住在已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护照;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四、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护照;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小编总结: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