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孟某和王某自由恋爱,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他们没有生育子女。最初感情还不错,后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渐渐影响夫妻感情。2014年5月,孟某开始离家在外居住,和妻子王某一直分居。王某一纸诉状将丈夫孟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王某觉得,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长期姘居,还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因孟某的婚内不忠行为和家庭暴力,财产应按照她60%,孟某40%的比例进行分割。而根据王某的诉讼主张,双方共有财产超过4000万元。
对于王某的说法,孟某提出分居后妻子存在转移财产情况,王某多次取现转入其姐姐账户和自己私存,有据可查的就有1300余万元。孟某主张该笔钱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参与分割。
庭审中,王某自认外在存款1200万元,其姐姐已经将1200万元归还于她,不过这些钱用于成立投资公司,并没有转移、隐匿财产。孟某认为根据王某提交的公司章程记载,其出资时间为2020年,王某不能以将来对公司出资而主张不分割现存的夫妻共有财产。
庭审中,法官认为王某所提供的录音等证据仅能说明孟某与他人存在暧昧或亲密关系,不足以构成婚姻法中规定的导致离婚的过错,故对于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双方平分夫妻共有财产3300万元,其余财产待评估后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一方出轨了,另一方却不能多分财产。这是为什么呢?
办案法官表示,很多当事人认为,婚外情受害方可多分财产,这只是一种想当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判。
“婚外情”一般是道德范畴的概念,受道德谴责。虽然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但一旦违反该义务,并无相应的责任。
“婚外情”的证据,不必然导致一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但“婚外情”的证据,可以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作为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
律师表示,如果能找到对方与婚外异性同居或者重婚的婚外情证据,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获取精神损害赔偿(注意不是多分财产)。该赔偿数额根据司法实践,一般不是太多。
那么什么情况下,离婚时一方能多分割财产呢?离婚时一方想多分的财产,首先应当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及四十七条的规定,即存在如下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六)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小编结语:在符合上述条件后,一方在起诉离婚时还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包括对方有过错的证据以及婚内财产凭证或线索,只有掌握有力的证据或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其主张才有可能被支持。另外申请离婚一方在起诉后应当积极进行财产保全,只有将现有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才能切实防止对方进行财产转移,从而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